原标题:我省将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进行专门立法
来源:新华日报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此次立法是基于江苏公共交通大省的治安管理实际,在没有上位法可参考的情况下,明确了公共交通经营者包含确保数据安全在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并对乘客义务作出规定,还特别对抢夺方向盘等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中各方的行为准则作出了规范。
公共交通实现大发展,地方专门立法必须紧跟
公共交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行业,过去5年我省公共交通快速发展,填补地方立法相应空白显得十分紧迫。
“十三五”期间,我省公共交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地铁方面,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5个设区市共开通24条地铁运营线路,运营里程达796.9公里,设立地铁车站512座,开通地铁运营设区市数量位居全国第一,且全省还有在建地铁线路19条,南通今年底也将加入“地铁城市”行列。公交方面,全省运营线路共5389条,运营车辆50247辆,从业人员近10万名,位居全国前列。出租车方面,全省有巡游出租汽车企业369家,巡游出租汽车64033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93970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15家,注册网络预约运营车辆总数超10万辆,从业驾驶员近20万名。
在此基础上,未来5年我省将打造多层次、多模式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实现70%的行政村不用换乘直达县城或区域中心。到2025年,建成50个左右综合客运枢纽,县级及以上节点覆盖率达60%;新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200公里以上,全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里程达到1000公里以上。
数量惊人的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场所,意味着风险隐患和治安管理压力与日俱增。例如仅去年以来,我省就查处了41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场所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员、违禁危险物品数量也居高不下。基于此,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在进行立法说明时分析,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场所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空间封闭、人员密集等特点,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选择袭击的高风险目标,“特别是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制定一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紧迫、十分重要。”
明确经营者具体义务,公共交通数据安全被强调
公共交通具有公共属性,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国内发生的一些争议性事件显示,经营者履行义务还存在模糊地带。
刘旸分析认为,这与经营者和相关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部门都有关系,存在思想认识不够重视、履职尽责不够主动、隐患整治不够有力、管控措施不够精细、社会动员不够有效等问题,“有的部门和经营者责任担当不够,思想麻痹松懈、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尚未真正形成联动共治的工作局面,亟需通过立法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经营者在治安防范中该做什么?条例草案设专章明确其义务。从管理层面,经营者应当制定完善的治安防范制度,按照规定设置、配备治安防范组织、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为交通工具和治安防范重要部位设置治安防范措施,保障必需的投入;从执行层面,要对城市轨道交通站、汽车客运站实施安全检查,对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安全背景审查、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心理状况监测,以及建立治安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防范处置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突发事件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等。
为督促经营者履行义务,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指导职责。省人大常委会还建议,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重要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动态监测制度,并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公共交通重要岗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公益服务。
此前国内发生的涉及公共交通数据安全事件,让这一领域的潜在风险进入公众视野。记者注意到,本次立法一方面强调,有关经营者要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应急报警等装置,并向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开放数据、配合工作;另一方面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衔接,依法明确了公共交通经营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强调其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如果相关经营者未依法将交通工具和驾驶人员相关数据全面、准确地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开放,警方可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乘客也须履行法定义务,司机遇抢方向盘要先确保安全
公共交通场站、交通工具具有空间封闭、人员密集等特点,规范公共交通运营过程中各方参与者的行为,是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核心环节。本次立法从经营者角度明确,其对交通工具和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的安全负有保护责任,有监测客流状况、处置突发事件、检查违禁物品以及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驾驶人员、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制止违法行为和报告义务。
乘客对经营者和驾驶人员、随车安保等人员不配合怎么办?条例草案对乘客等在场站、交通工具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列举和禁止,如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不得实施性骚扰或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也不得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乘客可能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正在行驶的交通工具多次发生治安事件的问题,条例草案依据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就乘客及驾驶人员不得实施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作出规定。乘客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同时,驾驶人员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如遭到侵害,驾驶人员要规范采取避险措施,并和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制止及报警,公安机关应立即出警处置,并鼓励乘客劝阻、制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