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三中院制定规程保障检察建议办理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办理工作流程,提升检察建议办理工作实效,天津三中院制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建议办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于近日印发执行。
《工作规程》共十六条,对再审和纠正违法等检察建议办理中涉及的接收登记、初始审查、编号分发、审查处理、办理时限、建议和异议等环节进行细化规定。明确职能分工。《工作规程》规定,由立案部门对检察建议统一登记接收并进行初始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建议性质分发相关部门办理,保证了各部门办理过程衔接顺畅、规范有序。强化办理结果的审核与处理。《工作规程》规定,初始审查回复函、不予再审办理意见、其他检查建议办理意见、办理时限延长等均需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予以再审纠正,对建议中提及的确需整改的工作,积极推动解决问题,做到自我完善;对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行为的书面建议和回复的异议应层报院长审批后提出,经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决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办理意见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突出了对检察建议办理结果的审核把关,保证了办理的质量水平。建立办理流程台账管理机制。研究室设立台账,要求立案部门和办理部门在流程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反馈后进行登记,并将办理情况纳入年度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分析,向党组会专题汇报,强化了办理流程的监督管理。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发现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三中院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办理工作,支持和主动接受监督,将《工作规程》作为切实落实教育整顿建章立制环节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填补制度短板漏洞,通过制度健全完善,保障检察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果,对有效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