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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案例编选如何做到"真正有用"

原标题:地方案例编选如何做到"真正有用"

□只有发挥好地方司法案例选对具体办案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才能充分体现地方司法案例选的基本作用和价值。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以及编选司法案例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依据司法解释和参照指导性案例行事,即地方司法案例编选不得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相抵触,不得与上位法(含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确定的具体规范相矛盾和冲突。

近年来,很多地方检察机关将本地一段时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编选,制作出版相应的司法案例选。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了制度和惯例,每年或者每两年出版一部本地司法案例选。有的省级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还准备逐渐形成本地的案例库。

一个基本问题

如何看待和评价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编选本地或者本辖区已经办结的案例?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编选的案例与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关系如何?如何改进和完善地方案例编选工作?对于本地或者本辖区类似案件的指导作用应当如何体现?这是关于地方司法案例编选工作的基本问题。

各地检察机关编选本地的司法案例,目的无非是两个:第一,指导本院或者本辖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第二,通过案例向本地宣示检察机关的工作,讲述检察故事,传达检察声音,以案释法。在这两个目的中,第一个目的显然更为基本,第二个目的相对于第一个目的而言,一般仅具有随附性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编选本地的司法案例,如果第一个目的不彰,则得不偿失。事实上,只有第一个目的实现或者基本实现,地方司法案例选才是“真正有用”的。换言之,只有发挥好地方司法案例选对具体办案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才能充分体现地方司法案例选的基本作用和价值。所以,问题就聚焦在地方司法案例选对本地或者本辖区办案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上。

两个基本前提

我国幅员辽阔,同时又是单一制国家,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地方司法案例选对办案的指导和监督发挥作用存在两个基本前提:

第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行法制统一原则,即国家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并保证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公民中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建设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奉行法制统一原则。对于指导性案例而言,其效力尽管存在着“判例说”“司法解释说”“法律适用说”等不同观点,但指导性案例对地方类似案件具有法律效力,则是不争的事实,即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法制统一原则决定了在我国,尽管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差异极大,但各地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都适用同一套规则体系处理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

第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复杂,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各有不同,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即使适用同一套规则体系处理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但因为社会群体意识、社情民意、各地生活风俗习惯等的不同,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处理结果接受度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同时,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各类案件在不同地方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在某些地区,此类案件的表现可能更为突出,而彼类案件则相对不多,在特定条件和情况下,甚至会出现有些案件是某地区独有的现象。这种情况就要求当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注重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及典型案例,也要在政策把握、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以及办案程序等不同方面注重根据本地案件的特点“对症下药”,真正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个特点或功能

法制统一原则和地方特色这两个基本前提,决定了地方司法案例编选指导办案的基本原则,即“突出地方特色,精准而具体地指导办案”。具体而言,这一原则可以细化为三个特点或者功能:

第一,不抵触原则下的突出地方特色。事实上,法制统一和地方特色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法制统一,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以及编选司法案例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依据司法解释和参照指导性案例行事,即地方司法案例编选不得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相抵触,不得与上位法(含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确定的具体规范相矛盾和冲突,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事实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条)。但是,不抵触不等于照搬照抄,而是应当在法制统一的大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充分理解上位法(含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编选出切实可行的具有本地特色的司法案例。因而,编选地方司法案例是在体现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地理环境、法治环境、历史文化、人文特点等前提下,发现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找准检察机关办案的长处和短板,有针对性地编选案例;既不搞“大而全”,也不搞“小而全”,不追求广泛性。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编选司法案例,关键就是要追求“真正有用”,而“真正有用”的前提和关键,就是突出地方特色。所以,不抵触原则下的突出地方特色,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不抵触”是地方编选司法案例的界限,而“突出地方特色”则是地方编选司法案例的生命和灵魂。

第二,更加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与最高检制作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比,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编选的司法案例,对本地具体司法实践的针对性更强,反映更快更灵敏,程序更简便,调整更迅速,因而对具体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编选地方司法案例的目的就是要规范、指导具体办案实践,用案例解决问题,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如果这个目的达不到,即使再有“创新性”“广泛性”“规范性”,也没有价值。所以,编选地方司法案例,必须有的放矢,明确针对的问题,服务具体检察实践,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地方案例编选对案例指导工作的贡献。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编选司法案例工作,无疑是全国案例指导工作的一部分,同样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司法案例,无疑是全国检察机关案例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来源。没有地方案例的编选,就不会有全国的案例编选,更不可能建成全国检察机关的案例库。具有各地特色的案例,不仅是全国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编选的基础,也是已经发布的全国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细化和深化,是建设中国特色案例库的组成部分。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官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这样,各地编选的司法案例,不仅对本地区具体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和程序,去粗取精,去个性取共性,去地方局限取共有规律,从而上升为全国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对某类案件产生参照作用。

四项措施

为了实现或者发挥地方编选司法案例的功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健全机制,规范程序。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要健全指导性案例报送、筛选、发布、评估和应用机制。规范高级法院、省级检察院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发布程序,建立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机制,杜绝不同地区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据此,应当研究健全相关机制,规范相关程序,统一对地方编选司法案例工作进行规范,既要调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编选案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地方司法案例“突出地方特色”的功能,又要杜绝不同地区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

第二,统一地方司法案例的形式。目前,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发布的司法案例,存在着“多小散乱”的现象,直接影响着地方司法案例工作的质量。对此,可由省级检察院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发布司法案例应当具有统一的形式,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等。

第三,规范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在有的地方,为了加强办案工作协调配合、沟通联系,规范具体执法司法行为,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运用得当,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但也要注意强化监督制约。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和职责,建立健全审查机制,规范相关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探索建立省级检察院案例库。鉴于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便于其作用更好发挥,在有条件的省级检察院,可以探索建立案例库,收集具有本地鲜明特点,取得良好效果的案例。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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