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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带薪休假纠纷逐年递增,有用人单位“任性”设制度

原标题:北京西城法院:带薪休假纠纷逐年递增,有用人单位“任性”设制度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不容乐观,有的用人单位“任性”创设休假制度。9月16日,北京西城法院通报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

通报指出,实践中多数劳动者对于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举证责任分配等一知半解,一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过于随意,有的甚至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前述典型案涉及5起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包括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发放、用人单位《员工手册》年休假规定是否合规、劳动者不再享有年休假的法定情形以及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是否合法五种常见问题。

数据显示,2018年—2020年期间,北京西城法院受理的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案件分别为213件、248件、200件,占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整体比例分别为4%、9%,11%,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前述通报指出,据社科院研究中心的一份调查问卷显示,有近一半劳动者对年休假的法定条件不了解,有4.91%的受访者称无法享受年休假,有18.89%的受访者称不能掌握休假的主动权,只有31.3%的受访者有休假的法律意识,认为自己“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且可自主选择安排”,因此不少人认为带薪年休假成为了劳动者“写在纸上的权利”。

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分析指出,究其原因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重视年休假,没有建立完善可行的休假制度,出于对自身生产经营的管理以及降低生产成本的考虑,主动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积极性较低;用人单位在统筹安排年休假过程忽视职工本人意愿,劳动者被“考虑”的几率较小,对休假安排缺乏话语权。也不乏很多劳动者会基于各种理由或自身顾虑忽视或主动申请放弃年休假,最常见的是想要连续工作获得更多回报,或者升职加薪考虑,不愿意主动申请年休假。而且,劳动者怠于或迟于行使权利的现象比较明显,维权的时间点大多为“秋后算账”,即在离职时或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裁判文书网上以“年休假”、“劳动争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查询到仅2020年此类案件就有2.2万余份裁判文书。

王元田表示,引发该类案件背后的原因如下:一、用人单位“任性”创设休假制度。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过于随意,有的甚至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并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计算劳动者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而是按进入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年限计算;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阻却劳动者休假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门,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员工迟到,规定迟到者扣除年假,还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假期进行抵扣等等。二、劳动者积极维权顾虑重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虽明确规定了职工休假的权利以及详细的休假天数,但因为国家行政部门尚未将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行政监督和诚信考核体系,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为追求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节约用工成本,对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事宜“消极怠工”。而一些劳动者面对激烈的竞争就业生存压力,想休却不敢休,甚至主动放弃休假,真正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比例偏低。三、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仅仅知道自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休年休假,何种情况下不可以休年休假;如果主动提出辞职是否还能够获得未休年休假补偿;如果当年没有享受年休假,企业应按照何种标准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具体规定并不清楚。多数劳动者对于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举证责任分配等一知半解,因为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等原因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占据了不少的比例。

法院为此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完善的休假制度并严格落实,同时,对国家及其地方相关部门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跟进关注、规范适用。劳动者应了解基本劳动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法律意识,合法维权、及时维权、诚信维权。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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