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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来了:粤港澳三地实施细则今日发布

原标题:“跨境理财通”来了:粤港澳三地实施细则今日发布

酝酿一年多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终于来了!9月10日,北京、广州、香港、澳门四地连线,同时启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首批产品将于近期落地。

“跨境理财通”来了:粤港澳三地实施细则今日发布

下午4时,广东召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新闻发布会,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广州分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苏赟:“跨境理财通”有五大创新制度安排

按照“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安全便利、风险可控”的原则,“跨境理财通”试点作出多项创新制度安排,在守好跨境金融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优化金融服务体验。

“跨境理财通”来了:粤港澳三地实施细则今日发布

一是“跨境理财通”的业务办理流程对于投资者十分“友好”。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业务办理效率,“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基本能实现全流程远程办理。同时,我们鼓励银行优化业务流程,让内地和港澳居民能够享受更加便利、快捷的跨境金融服务。

二是粤港澳三地银行在个人跨境理财业务上能开展全方位的合作。“跨境理财通”包含“北向通”和“南向通”。简单来说,港澳投资者和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当地银行购买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这样,粤港澳三地银行会在账户基础、业务系统、网点布局等硬件设施上进行对接,在营销服务、业务规则、投诉处理等运行规则上实现衔接,大湾区金融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机制“软联通”又将走“深”一步。可以说,“跨境理财通”为大湾区金融业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一个示范。

三是“跨境理财通”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有严密的机制安排。无论是“北向通”,还是“南向通”,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均需在投资产品购买地开立投资户、在资金汇出地开立汇款户。对投资户与汇款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加之对跨境资金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能够有效地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四是“跨境理财通”业务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考虑到三地法律制度不同,投资者消费习惯有差异,在业务试点中我们加强了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信息共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基础,确保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理财产品时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五是“跨境理财通”业务统一使用人民币结算。为便于个人投资者管理和识别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降低跨境交易环节的汇兑成本,“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的跨境结算均使用人民币,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总额度1500亿元如何分配?

首先,1500亿总额度是区分“南向通”和“北向通”方向分别对应的额度。也就是说,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南向通”净流出额不得超过1500亿,同理“北向通”净流入额也不得超过1500亿。其次,关于港澳不同地域的问题。无论是“南向通”还是“北向通”,1500亿元限额是香港和澳门地区共用的额度。这是因为,净流入或流出额的计算均从境内主体的角度进行统计,境内主体跨境汇入资金体现为“流入”,境内主体跨境汇出资金体现“流出”。境外收付资金的地域划分不影响总额的统计。

发生亏损后,100万个人额度能否重置?

虽然《实施细则》目前规定的投资产品属于“低”至“中”风险等级,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没有亏损,投资者应根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自行承担相关亏损。如果出现100万额度全部亏损的极端情况,“跨境理财通”也没有额度重置的安排,因为这样实质上已突破单个投资者100万额度的规定。这点对于“北向通”和“南向通”都是适用的。个人额度不能重置的考虑,对于个人额度的计算,以汇款户汇出净额为准,技术上较好实现。

内地、港澳银行可单独开展“北向通”或“南向通”合作

关于合作模式的问题也是《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场较为关注的问题。为满足不同银行的经营需求和业务场景安排,我们为参与银行提供多种情景下的合作模式选择。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内地代销银行可在香港、澳门分别选择1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同样地,内地合作银行也可分别与香港、澳门的1家或多家银行进行合作。同时,内地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业务优势,选择仅作为代销银行或合作银行,即可单独开展“北向通”或“南向通”业务,不强制要求“北向通”和“南向通”必须同时开展。内地银行在提交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备案材料中,也要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投资者如何维权?

《实施细则》第六章从港澳投资者权利、保护原则、信息保密、内地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纠纷处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港澳投资者权益保护做出规定。内地代销银行应当承担港澳投资者业务咨询及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畅通业务咨询渠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联合开展对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估工作,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及宣传活动,提高投资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能力。

当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业务纠纷,且双方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通过内地代销银行的官方投诉渠道,向内地代销银行或其上级机构投诉。若内地代销银行对港澳投资者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港澳投资者认为内地代销银行处理结果不合理的,可告知港澳投资者向内地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其中,涉及理财产品的可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按规定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资金汇划、额度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及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投诉。最后,港澳投资者还可以请求内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向合法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批产品最快10月10日可发售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邢玉静介绍,《实施细则》发布后的30天,“跨境理财通”细则正式生效。10月10日开始,内地代销银行可以向人民银行报备。报备结束完成之后,方可开展业务。

“跨境理财通”试点报备工作实行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分支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的“单一窗口”工作机制。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首先应完成“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系统的测试评估,确认其自身业务系统已实现“跨境理财通”的账户绑定、资金闭环管理等技术安排。随后,银行应按属地监管原则,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经银行盖章确认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备材料各三份。当地人民银行牵头确认当地银保监局、证监局意见,若需银行进行材料补充或修改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将综合当地银保监局、证监局的相关意见,及时通过官网公布已报备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

关于银行报备,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不少关于报备主体的疑问,例如内地银行应由总行还是其在广州、深圳的省级分支机构报备,是否分别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支报备等,在此我们也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内地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内部授权情况,自主决定报备主体的层级,可以由总行报备,也可以由分支机构报备。据我们了解,大多数内地银行设有独立的分支机构负责深圳地区的业务,因此银行应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按属地监管原则,分别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中支进行报备。

“跨境理财通”暂不能投私募,将适时研究拓展试点投资产品范围

深圳证监局局长李至斌表示,试点初期,“北向通”投资产品主要是公募基金,主要考虑到公募基金符合资管新规且风险等级评价体系相对健全,可确保满足《实施细则》投资范围的要求,在风险防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则体系也更为严格。待试点相对成熟、相关配套政策逐渐完善后,将审慎考虑进一步与境内外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拓展试点投资产品范围。对于发行“跨境理财通”基金产品的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满足现行法规关于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

[香港分场]香港金管局:只能以人民币跨境汇款,账户实施“资金流动死循环”

在9月10日发布的“南向通的监管要求”中,香港金管局规定,参与南向通的投资者须符合内地监管机构订明的条件。南向通的投资者必须以其个人名义作投资,并不接受以联名形式或公司客户作投资,亦不可授权第三方操作其户口。

香港金管局表示参与南向通的内地投资者资格由内地伙伴银行负责核实,香港银行须得到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确认投资者的资格,以及评估该投资者不属于弱势社群客户后,方可视该客户为南向通合资格投资者。

这份监管要求规定,无论该投资者是否已持有该香港银行的户口,均应在该香港银行另外设立新的投资户口和有关结算户口作为投资专户,用作该投资者的南向通投资,以便有效地监察投资专户的资金汇划情况及落实资金流动死循环管理。

香港金管局要求,南向通客户须以见证开户方式申请开立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即由内地伙伴银行核实客户身分、验证身分证明文件及见证客户协议的签立;或亲身前往有关的香港银行申请开立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

每名合资格南向通投资者,在任何时候只能新开立一个汇款专户或指定其在同一内地伙伴银行持有的户口作为汇款专户,且只能开立一个香港银行投资专户。香港银行应与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采取相应措施,确认投资者未在其他香港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该南向通投资专户只能用作南向通下的投资用途,不能作为香港银行的其他服务用途

该要求规定,香港银行须确保投资者的投资专户只能与已配对的汇款专户进行跨境拨款或收款,及收取南向通下的投资收益。投资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作购买合资格的理财产品或原路汇回汇款专户。除已配对的汇款专户外,香港银行须确保客户不得把投资专户的资金划转至其他账户(包括非香港的账户),不得从投资专户提取现钞,不得把投资专户的资产作质押、杠杆、保证等用途。

“南向通”要求须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汇款,既所有在汇款专户和投资专户之间的跨境汇款,必须以人民币进行。

通过南向通由内地汇出的资金受总额度限制。香港金管局规定,南向通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额度使用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监管要求表示,“南向通”每名投资者的个人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包括:经销售该产品的香港银行评定为“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在香港注册成立并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债券、存款及人民币、港元和外币存款。

来源:南方+客户端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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