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强涉企案件调解工作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安全稳定、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是民营企业的期盼,也是人民法院努力的目标。湖北法院充分考量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积极推进涉企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将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
1600余万元已赔付
近日,孝感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中农集团某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磷酸二铵8000吨,总价值1500万余元。A公司按约向B公司支付货款后,B公司仅向A公司发货1167吨,经A公司催告后,其余货物仍未交付。为此,A公司起诉至孝感中院,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本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损失,合计2000余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孝感中院考虑到当事人均为大型企业,经营行为正常、规范,且该案案情并不复杂,矛盾不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遂调整办案思路,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立案后不久,A公司就向孝感中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封、冻结B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该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如果进行财产保全可能激化双方矛盾,为后续调解工作造成障碍。为缓解双方矛盾,该法院积极释法析理和反复调解,A公司同意不予进行财产保全,B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向A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补偿款1600万余元。
58万理赔款一次性到账
“58万理赔款竟然一次性就打到了公司的账户上!这对我们小型民营企业来说真是雪中送炭啊!感谢案件的承办法官,感谢法院!”近日,在收到58万元理赔款后,王某代表公司表达了对宜昌市秭归法院的感谢。
秭归某建设公司因承接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项目保险协议书》,约定该保险公司承保的人身伤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万元。在该保险合同生效期间,项目工地发生了事故——施工人员驾驶挖掘机,误将行人彭某扫落至路旁的河道中,彭某当即被河水冲走,经全力搜救,至今杳无音讯。该建设公司向彭某父母赔付了经济损失共计67万元整。之后,某建设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属施工设备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为由,拒绝理赔,遂被该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急企业之所急,通过电话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指明双方保险合同中并没有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条款的约定,实体企业发展不易,希望保险公司能尽快办理理赔。经承办法官反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一次性向该建设公司支付了58万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