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化检察职能作用惩治新样态洗钱犯罪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的黑灰产业链逐渐形成,面对新形势,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就必须充分利用大数据,从海量数据中智能分析发现监督线索。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促进建立跨区域相关工作协作机制,积极融入数字化改革,以大数据情报为依托,推进建立对暗网的协同管控机制,开发智能研判系统,从而打破区域间数据壁垒,加强对暗网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预警,将分散的各个环节的犯罪活动进行智能整理分析,形成高效的查询取证通道,更好地为服务、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助力。
反洗钱是一项事关国家重大利益、经济金融安全的极为重要的工作。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以来,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承担起追诉洗钱犯罪的主导责任,为有效惩治洗钱犯罪发挥应有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深入发展,互联网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阵地,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的黑灰产业链逐渐形成,不容小视。面对新形势,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就必须充分利用大数据,从海量数据中智能分析发现监督线索。在此,笔者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形势,着重对通过互联网进行洗钱犯罪的最新样态试作分析,以期探索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的具体途径和有效方法,助力检察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互联网空间洗钱犯罪新样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出现了很多“互联网+金融业务”,而互联网特有的虚拟、便捷等特征,吸引了传统洗钱犯罪向互联网延伸。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犯罪分子正通过网络从事各式各样的洗钱活动,意图逃避打击。比如,出现了新的洗钱犯罪样态,包括通过虚拟货币买卖、第四方支付等方式进行洗钱,此外,通过对主播打赏、话费充值进行洗钱犯罪的黑灰产业链正在形成。
黑灰产业团伙利用直播平台打赏代币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等转移资金。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用户通过购买直播平台的打赏币(下称代币)来打赏主播,主播与直播平台分成,各自获取利益。犯罪分子获取批量非实名手机卡,批量注册用于打赏的直播平台账号。然后,诈骗团伙将打赏账号接入诈骗平台的支付接口,用来收取诈骗得来的钱款,诈骗团伙将账户名和密码提供给一级代币商,将诈骗而来的钱款打入一级代币商的账号。诈骗团伙从一级代币商回款离开。一级代币商则出售给二级代币商,随后多级代币商层层加价转卖,由于最下级代币商的出售价格仍低于直播平台,代币销售可以赚取差价获得较大利润。
此类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1)账号成本低廉。国家广电总局202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对打赏账户实行实名管理,但是,号码商通过黑手机号、接码平台等仍然能够低成本批量注册“实名不实人”的打赏账号。由于账号成本低廉,犯罪分子采取“多号少金”快进快出方式转移资金,每个账号活跃几个小时就被弃用,难以监管和溯源。(2)信息存在壁垒。从整条直播代币洗钱黑灰产业链来看,犯罪分子在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平台之间进行复杂的正向或逆向操作。由于运营商支付机构、直播平台机构间基于个人隐私保护存在信息壁垒,相应监管部门利用自有的数据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监管。跨地域、跨领域信息不对称,使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有了可乘之机。信息不对称也成为打击此类洗钱犯罪的难点之一。(3)流转链路复杂。与其他黑灰产业链相似,直播代币洗钱黑灰产业链各环节间模块化特征显著。各环节犯罪分子分居多地,且主观上呈心照不宣、漠不关心的态度,尤其是后段的二级至N级代币商,主观故意认定困难,打击难度较高。
“话费充值”洗钱犯罪产业链正在迭代。早前,为利用话费充值洗钱,买家先用来历不明的钱购买话费充值卡,并将充值卡打包卖给礼品卡回收平台以实现洗钱目的。目前,犯罪分子洗钱手段不再局限于上述传统的购买、销售手段,而是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运营商App话费充值接口,并与运营商代理即渠道代理商内外勾结批量获取正常用户充值需求信息,并部署结算系统服务器与赌博等违法犯罪平台对接,将非法资金直接转移并藏匿在话费充值资金的链路中。
此类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1)技术升级。对比早前话费充值的洗钱手法,整个产业链技术化特征显著,呈自动化运作,极大地减少了人力依赖。同时,各技术环节提供的服务趋于“中立”,违法犯罪的特征越来越不明显,更容易逃避打击。(2)组件拆分。整个洗钱黑灰产业链精细拆分为反编译、服务器组建、非法平台、赌博平台等环节,每个专业化的组件能够更容易对抗风控和监管,同时可以复制到其他产业链。组件拆分也降低了违法犯罪技术门槛,行为人只需要支付服务费,便可以自己注册各个组件搭建出实施违法犯罪的平台。(3)内外勾结。运营商代理勾结犯罪分子,向犯罪分子提供正常用户充值需求的现象逐渐浮出水面。
新样态洗钱犯罪得逞的客观原因分析
暗网的存在。暗网是使用匿名通信技术搭建的,通过暗网实施违法犯罪的形式复杂多样,涉及毒品、武器、黑账户的交易激增,暗网已成为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
“匿名性”是暗网的重要特征,只能通过匿名途径进行访问,犯罪分子依靠一种免费的开放源代码通信软件,屏蔽使用者的身份信息。该软件的开发意图是通过私密手段访问未经审查的网络,除了让用户匿名登录普通的网站,也可以被用来托管隐蔽网址。在导航方面,暗网中并没有能够自动检索的常规标准工具,对暗网的索引主要是由人工整理。暗网的上述特征,导致对借暗网实施犯罪的打击存在如下难点:一是发现难。高度匿名化导致发现难。通过暗网技术,通过层层代理并进行加密,信息来源得到保护。对此,监管方难以溯源。通过日常的巡检,使用标准搜索引擎不能检索到暗网,暗网犯罪圈子封闭,犯罪分子通过邀请、限制会员人数等方式,保持圈子的“清洁”。搜索引擎无法索引到暗网内容。二是取证难。电子数据本身具有容易被覆盖、篡改等特点,即使通过跨区域协助方式取证,由于耗时较长,很可能导致取证时数据已消失。三是认定难。犯罪产业被精细拆分,犯罪越来越向专业化发展,整个环节由不同专业化犯罪团伙分工负责。司法机关即使突破单个甚至若干个环节,也难以复原完整的犯罪事实。上下游犯罪团伙在联系时越来越注重隐匿联系痕迹,采取单线联系方式,环节间壁垒森严,深挖上下游犯罪困难。同时,各环节犯罪分子的精细分工甚至自身都不了解整个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难以判断其主观故意。
“黑手机卡”及接码平台的存在。通过网络进行洗钱所赖以滋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基础是“黑手机卡”的存在。虽然目前国内正规渠道已全面落实手机实名认证,用户注册、使用互联网平台功能,平台通常会以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验证身份。然而,市面上仍有“实名不实人”“非实名认证”的“黑手机卡”,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实施各类犯罪活动时隐匿身份。
“黑手机卡”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实名不实人类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实名卡、代开卡,通过层层转卖至黑产进行贩卖获利。第二类,虚拟号。有的虚拟运营商,无须自建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仅仅通过向基础运营商购买语音、数据等产品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即可在市场上销售。第三类,物联网卡。物联网卡的原始销售源为各基础电信企业。开卡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同一个单位,责任人业务清晰,访问的服务器域名和IP地址相对应。部分物联网厂商违规操作,擅自违规添加物联网卡语音、数据等功能,并将该卡批量转售给其他行业,导致该类卡在无需实名认证的条件下,拥有常规电话卡的基础功能,从而加大了监管难度。第四类,境外手机卡。随着国内对手机卡实施严格监管,境外手机卡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工具之一。
犯罪分子拿到大量的“黑手机卡”后,寻找到接码平台。目前市面上流行的接码平台有三种,分别是软件接码、在线接码、网络交流群接码。其中,网络交流群接码是近期较常被利用的方式。该群能够批量转发验证码的软件逐渐在市场上流行。该软件能够将接收到的验证码自动转发至卡商与客户沟通的群。根据手机尾号等信息自动提取验证码,从而完成手机黑卡的接码注册。
从有关数据来看,境外接码手机的数量呈现上涨趋势,原因是有的境外手机号无需实名认证、手机号注册商家平台风控力度较弱以及境外手机号较难定位到实际使用人。由于难以溯源,对公安机关来说,打击犯罪分子的难度加大。
在打击新样态网络洗钱犯罪中发挥应有作用
有鉴于网络洗钱犯罪出现的新样态,为提升治理洗钱犯罪质效,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应对:
一是加强对新型洗钱犯罪研究。由于犯罪产业链高度细分,可能出现运营商代理、技术运营和维护人员以客观上对上下游从事何种违法犯罪活动不明知来抗辩,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难。但网络时代处处留痕,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对技术层面的溯源取证。在案件审查中,需针对犯罪新特点分析其运行逻辑和内在本质,进行法律层面的实质判断,并结合是否有使用加密通信逃避监管、业务量激增及获利明显异常等明知标准进行审查。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涉嫌新型洗钱行为的案件进行跟踪、摸排,梳理出疑似犯罪线索,做好立案监督、增捕增诉工作。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运营商(渠道代理商)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管理失范、制度缺失、处罚缺位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适时向相应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引导监管部门封堵行业管理漏洞,统筹处理行业发展创新与安全风险防范的关系,同时做好检察建议后续落实情况的跟踪与督促。同时,要积极联合金融监管单位予以协同作战。
三是同步打击源头和上下游犯罪。犯罪分子使用境外“黑手机卡”或他人的实名手机卡注册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是洗钱账户赖以滋生的源头。检察机关在加大对洗钱犯罪七类上游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与公安机关继续加强配合,深入推进“断卡”专项行动,严惩为新型洗钱犯罪提供身份信息、账户开立、软件开发、流量支持等帮助的黑灰产业链,对涉手机卡、银行卡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进新型洗钱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四是促进建立跨区域协助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促进建立跨区域相关工作协作机制,积极融入数字化改革,以大数据情报为依托,推进建立对暗网的协同管控机制,开发智能研判系统,从而打破区域间数据壁垒,加强对暗网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预警,将分散的各个环节的犯罪活动进行智能整理分析,形成高效的查询取证通道,更好地为服务、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助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索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