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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人不得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

原标题:重庆:个人不得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日前,重庆市教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一、深刻领会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的重大意义

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坚决减轻校外培训负担,是集中破解校外培训过热和“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家长经济和精力负担,持续净化教育生态的具体行动。各区县要提高政治站位,尽快部署行动,对标《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落实落地落细。

二、不折不扣严格落实《意见》各项要求

(一)从严审批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各区县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音乐、美术、舞蹈、书法等艺术培训和编程、机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训以及围棋、象棋等棋类培训的机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确定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设立审批。跆拳道、游泳、篮球、足球等体育类,劳动与技术教育以及其他综合实践活动,根据国家相应规定给予许可。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管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确保证照齐全。

(二)完善资质手续。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鼓励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发展。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同时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取得有关部门主体证照或只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符合审批要求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后,发放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终止办学。

(三)规范培训内容。各区县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备案审核鉴定专家组,协助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鉴定、培训内容备案和监督工作。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设立时,由专家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基础教育阶段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对校外培训服务的类别进行鉴定。按照国家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批操作指南》,做好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的备案审核工作,未经备案不得招生培训。备案通过情况要在机构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培训教室(或培训地点)对应标明培训备案内容。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四)严格教师资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学科类有教师资质证明的,出示教师资格证;无教师资格证明的,应当具备该领域职业能力相关证明。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及从教人员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均应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五)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线上、线下课程、课时包。已经销售的,予以清理整顿。工作日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重庆市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六)加强培训广告管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七)强化收费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收费指导政策,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对所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第三方预收费监管,特别鼓励先培训后付费、一课(或一周、或一月)一销,坚决禁止“培训贷”,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八)健全非法查处机制。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各区县在党委、政府统筹领导下,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凝聚教育、民政、市场监管、文旅、体育、工信、宣传、网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住建、政法、公安、消防、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和街镇、社区力量,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积极探索组建部门、街镇联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以及组建教育系统执法检查队伍执法等多种执法检查机制,坚持行业主管和部门属事监管的有效协同,强化综合监管,对无证无照办学机构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坚决打击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各区县建立完善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开区县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教育部门接投诉后,属教育部门自身职责的,及时完成投诉处理;不属教育部门职责的,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处理。由教育部门牵头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定期进行投诉举报查处“回头看”。

(十)规范其他培训行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面向普通高中学生举办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学科类培训;集中组织非学科类培训的,参照线下机构审批管理。

三、积极稳妥抓好当前工作

(一)从严复核机构。在全市全域同步推动“双减”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意见》要求,在机构完善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对照标准从严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未经重新审核登记,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对现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机构建立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在限定时间内有序从严审批完善手续。在全市全域同步推动“双减”工作基础上,按照《意见》试点要求,在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50家以上的其他区县,开展减轻校外培训负担示范区县创建。有关区县及时制定创建方案,按照《意见》试点要求推进创建工作。

(二)切实防控风险。各区县要充分考虑“双减”工作对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带来的影响,做好风险研判并制定防控预案,妥善处置涉校外培训的舆情、信访投诉以及各类矛盾问题,加强与银保监、人力社保等部门的联系,强化资金和欠薪裁员等风险的防控。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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