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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实施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近日,云南省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做到应赔尽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的资金。

《办法》对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谁收取、谁使用、如何监管等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法院负责执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专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支出纳入省级、州(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监控,在预算年度结束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昆明日报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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