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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华北制药领首张罚单,集采药品供应不能“想断就断”

原标题:华北制药领首张罚单,集采药品供应不能“想断就断”|快评

▲8月20日,华北制药因在山东省未能按协议供应相关药品约定采购量,被公告列入“违规名单”。

▲8月20日,华北制药因在山东省未能按协议供应相关药品约定采购量,被公告列入“违规名单”。

网络截图

8月20日,国家带量采购平台发布公告称,华北制药因中标产品布洛芬缓释胶囊在山东省未能按协议供应约定的采购量,经相关部门多次约谈协商仍未改善,将其列入违规名单,同时取消从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参与国家带量采购的申报资格。

这是自2018年集采制度建立以来开出的首张罚单,也因此在医药圈刷屏。

实际上,在过去,药企中标后“断供”不算奇怪。然而,过去出现类似现象,是药品招采制度不够完善的产物,主要表现为,量与价的关系没有理顺,采购方不能确保中标药品的基本销量,药品销多销少,药企的促销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采购方不能确保销量,企业不能确保供应,也算是比较对等的市场行为。由于销量可以灵活掌握,药企用低价来抢标,一旦亏损或利润太薄就“断供”,成为颇为现实的做法,以至于出现“中标死”的怪现象。

但是,在当前情况下,已不应允许这种怪现象继续存在了。因为,新的药品集采制度,是建立在双方恪守“带量”底线基础之上的,单方面“断供”实质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带量”,首先对采购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足够的销量是药企愿意降价的前提条件。只有以量换价,企业才能薄利多销。假如基本销量不能确保,药企就不愿意大幅度让价。

采购方为了确保销量,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优先将临床急需药品作为议价目标、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加大对谈判药品“进院难”的治理力度等。

另一方面,“带量”对药企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药企必须确保中标药品有基本的供应量,尤其不能出现中标药品“断供”现象。否则,不仅患者用药会大受影响,相关规则也会受到挑战。而更重要的是,药企有可能按照过去的套路行事,进而让“中标死”现象死灰复燃,导致药品采购走回老路。

可以说,中标药品随意“断供”,影响的不只是单种药品的供应问题,而是整个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发展前景,对企业违约断供给予重罚,方能彻底清除旧习、框定新规则。

以此而言,此次发出的首张“断供罚单”,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对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明确了15条违规行为,其中明确包括“不履行供货承诺”。网络截图

▲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对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明确了15条违规行为,其中明确包括“不履行供货承诺”。网络截图

药品供销领域已今非昔比,倘若药企在参与当前的药品集中采购时,不能摒弃旧有思维和过去的不当做法,就可能付出惨痛的代价。

为此,药企当谨记,让中标价略高于成本价,是最理性的报价方式。在价格突破成本底线,或者因市场波动而导致亏损之后,又想通过“断供”等方式来转嫁风险,则必然会在市场上碰得头破血流。

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并谨慎报价,在节约成本方面挖掘更大潜力,即使亏损也要履约确保药品供应,应当成为药企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基本行为准则。

对于药品采购与使用方而言,中标药品“断供”或许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市场风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补救机制。在此次事件中,由替补企业按替补中选价进行供应,就是确保药品市场正常的重要补救措施。

但也要看到,此次断供的布洛芬缓释胶囊是一种普通药品,替补企业还好确定;如果只有一两家药企可以生产的药品,遭遇“断供”后如何确保替补供应,仍需制定更为详尽的应对策略。

一方面,中标药进了医保目录,还要进得了医院;另一方面,中标药品不“断供”、即使“断供”也能得到及时补救,才能确保药品集中采购供需双方,都不折不扣地“带量”行事,共同维护好规则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切实保障民众生命健康安全。

特约评论员|罗志华(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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