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人盗窨井盖获利50元获刑3年“严打重罚让违法犯罪者迷途知返”
正义网汉中8月19日电(记者倪建军通讯员瞿瑞)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5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备受市民关注的盗窃窨井盖案件作出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追缴犯罪所得50元。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为牟取利益不法铤而走险,在汉中市汉台区城区的莲湖路雷寺巷菜市场内,盗窃路面下水井篦一块,后以30元价格卖给路边流动收购废品人员。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在汉台区风景路与南团结街交汇十字路口,盗窃下水井篦一块,后以20元价格卖给路边流动收购废品人员。2020年12月31日下午3时许,李某某在汉台区3201医院与海洋城交会十字路口西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盗窃路面下水井篦一块,因离开盗窃现场后被过路群众发现,李某某担心事情败露遂将井篦放归原处。
2021年1月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派员对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与公安机关座谈协商,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路段、区域内不同时段过往车辆、行人流量等方面的证据进行补充完善,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李某某。汉台区检察院审查后认定,李某某盗窃的下水井篦位于城区内人员密集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菜市场等城市居民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盗窃的下水井篦足以危害不特定的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不能简单以盗窃罪进行认定,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批准逮捕,后将此案提起公诉。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市区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菜市场等地多次盗窃下水井篦,足以危害不特定的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采纳检察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