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嘉鱼:提请抗诉一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当案
正义网讯(记者刘怡廷通讯员李颖)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这直接关系到欠款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偿还。日前,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当案,经该县法院再审后予以改判。
黄某、王某二人2005年12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10日离婚。2015年,黄某在嘉鱼县经营一家饭店,杨某负责向该店送小菜,2017年底该饭店停业后,黄某欠杨某菜款13.44万元。经协商,黄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欠杨某菜款13.44万元,并协商于2018年4月20日偿还菜款4万元。之后黄某未按期支付,杨某遂向嘉鱼县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笔欠款是黄某与王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黄某、王某共同偿还。王某不服,向嘉鱼县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9月,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王某向嘉鱼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审查案卷资料,办案检察官认为,黄某的欠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饭店系黄某、王某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也无法证明黄某的经营收入用于夫妻二人家庭生活开支。且王某远在竹山县,有自己的固定工作,没有参与黄某的生意。一审判决中认定13.44万元货款为黄某、王某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检察机关还发现嘉鱼县法院2019年办理的罗某诉黄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罗某未能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支持罗某主张由黄某、王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对比两个案件,出现了同类型同性质案件裁判标准不一的“同案不同判”情况,有违司法公正,应予以纠正。
于是,嘉鱼县检察院向咸宁市检察院汇报相关情况,并依法提请抗诉。咸宁市检察院综合审查后,向咸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咸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嘉鱼县法院重审。
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判决由黄某偿还欠款,并驳回了杨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