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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诈骗"上家"出售赃物"套现"和转移资金 两男子甘当帮凶终获刑

原标题:为网络诈骗"上家"出售赃物"套现"和转移资金两男子甘当帮凶终获刑

正义网张家口8月16日电(通讯员驰轩)明知是网络诈骗犯罪非法所得,仍然贪图暴利收取快递物品出售套现,并帮忙转移资金,结果被警方顺藤摸瓜一举擒获。近日,经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赤城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罪所得现金人民币5万5千元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犯罪所得手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名昵称为“same ion安”的男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答应为其收取快递并将快递所收物品进行出售“套现”。

之后,在明知所收快递物品是网络诈骗犯罪非法所得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某仍雇佣美团外卖骑手为其收取快递,拿到快递后,其又将快递中的手机和黄金等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全部出售给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阿罗海城市广场经营的手机店老板张某某(另案处理)。至2020年11月12日,郭某某先后收取快递手机30余部、金条一根、金手链一条,订单支付价值总额人民币169550.9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蔡某在网上认识一名微信昵称为“same ion安”的男子,该男子让蔡某帮其到厦门找人取钱,然后再帮其把钱存到指定账户,每取一次可以给被告人蔡某1000元好处费。达成非法交易后,每当物品出售套现后,郭某某按约定自留变现现金总额的30%,余款再交给被告人蔡某处置。同样,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蔡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郭某某联系后接头数次,取走现金,然后分批次存入指定账户。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郭某某时,当场从其身上扣押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5千元,后其兄又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蔡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电话进行传唤时,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再查明,被告人蔡某的家属赔偿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非法所得,而仍然予以收取快递并将犯罪所得物品进行出售“套现”,情节严重;被告人蔡某明知是犯罪非法所得,而予以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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