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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明确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不担责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明确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不担责

8月1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的记者会上,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医师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对医师的保障措施,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来解决。法治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必须加强立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领形成尊重医师、关心关爱医师的社会风气。为此,医师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专设一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在此基础上,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同时,为保护人民健康、患者的合法权益,医师法草案也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开展医学临床研究和诊疗活动等的规则作了详细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在医疗过程中,大家都应当尊重科学、遵循医学规律,医师要从患者健康出发、根据患者个体差异科学选择合理的检查、治疗方案;患者及家属也要尊重医师,根据其提供的专业意见,选择适合自己的检查、治疗方案。如果医师对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师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增强相互理解信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形成与疾病做斗争的合力。(总台央视记者张赛)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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