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进一步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政策
来源:海南发布
近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对《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明确申报程序、收费标准、奖补政策,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
《办法》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市县三级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保教费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符合区域性幼儿园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均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存在违法办园行为、小学化教育倾向严重、年检不合格者或年检暂缓通过限期整改后复检不合格者的,一律不得申报;凡近两年内发生过较为严重安全事故或者办园环境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同样不得申报。
根据定价普惠原则,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应控制在当地同级别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1.8倍以内;其他市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应控制在当地同级别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1.5倍以内。没有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的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协议价标准可在政府相关部门和申请认定加入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提高幅度可综合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
根据《办法》,海南将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在教师培训,以及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幼儿资助政策等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同时,海南将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水平与保教质量,鼓励各市县和相关部门(单位)在上述奖补的基础上,通过建设补助、设备补助、规范办园奖励、教师培训补助、教师工资补助、租金减免等形式,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记者:陈蔚林通讯员:刘晓惠
编辑:张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