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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布“放心消费迎盛会”行动第四期典型案例

原标题:昆明市发布“放心消费迎盛会”行动第四期典型案例

日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放心消费迎盛会’行动”第四期典型案例,涉及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等问题。

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罚款6万元

2021年5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尼罗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认定该公司使用已过期的“尼罗非鸡鲜精复合调味料”作为原料“香辛料”投料生产产品“麻辣1 2蘸水”。

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912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尼罗非鸡鲜精复合调味料”73件,罚款60000元。

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

罚款6.8万元

2021年3月31日,昆明市组织开展2021年度流通领域化肥抽检专项行动,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云南立农公社农资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销售的“满桔红”牌有机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酸碱度(pH)”不符合标准,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

截至查获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36000元,违法所得240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满桔红”牌有机肥料,没收2400元违法所得,罚款68000元。

富民有杰鸭脖店食品混有异物

罚款1.1万元

2021年6月3日,根据12315投诉件反映相关内容,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富民县环城西路“富民有杰鸭脖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查证,当事人2021年5月29日至6月2日销售的纯味鸭头内混有异物(蟑螂),涉案货值金额375元,违法获利150元。截至立案调查之日,涉案鸭头已全部卖完,无法追回。

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6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处理消费纠纷,承认违法事实,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同时,采取强化内部管理、对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病霉生物消杀等措施进行整改。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执法人员没收当事人150元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1000元。

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等问题

罚款1.6万元

2021年6月22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云南玄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环节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在后续调查中又发现,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变更公司库房地址以及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16000元。

生产无检验合格证明产品

罚款4万元

2021年3月2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宗海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锦福达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无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PET片材。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执法人员对该批次产品不予以没收,加贴符合要求标识后自行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该类无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PET片材产品,并罚款40000元。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

罚款3万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对昆明市西山区昆锐商务中心(滇池时代大厦D座)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3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对违法行为已进行整改,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昆明日报记者董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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