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刷屏!大型券商要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跳槽就赔3倍年薪?最新回应来了!投行吵翻天,律师这样看
一边是涨薪招揽人才,一边是竞业限制协议约束人员流动。
近期,上海一家大型券商成为市场焦点,据传该券商要求债券融资部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若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跳槽到同行,员工要赔公司近12个月总收入的3倍!
对此该券商相关人士回应券商中国记者网传消息并不属实,具体方案仍在讨论酝酿中。
券商投行一直是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多名受访券商人士表示,已有部分投行开始搞竞业限制协议,有的券商要求的违约金低,也有的只针对跳槽至某头部券商才收取违约金。
随着校园秋招即将开启,竞业限制协议话题也受到大学生的关注,在部分受访的金融学子看来,公司应当通过增加福利等积极手段留住员工。
投行争议竞业限制协议
近期,有关海通证券一则传闻引发投行圈内关注。在多个不同的社交媒体上,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有疑似海通证券员工爆料称,海通证券债券融资部门要求全体人员签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的6个月(竞业限制期间)海通证券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30%作为经济补偿,若员工跳槽到同行,员工需向公司支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3倍作为违约金。
据了解,竞业限制协议通常是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就职,在此期间公司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如离职员工违约,需承担违约赔偿。
对此,券商中国记者向海通证券相关人士求证,对方表示网传消息并不属实,根据行业管理,有关部门曾讨论过竞业禁止协议的签署,但具体方案仍在讨论酝酿中,具体金额、签署范围等都未确定。
投行一直是人员流动性较高的行业,是否该用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员工,一直受到业内关注。
一家中型券商投行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大券商主要靠公司平台的影响力获得客户,所以要求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是可以理解的。”
一名券商人士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外资大行有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跳槽需要有脱密期。其预计未来,来自大券商的员工跳槽会越来越难。
券商中国记者采访多家券商人士了解到,目前已有部分投行作出相似约束。
一家头部券商投行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公司没有明确要签类似协议,但如果工作年限不够会有相应处罚,工作年限一般要求3年。
一家小型券商投行人士谈到,其注意到目前证券业中已有部分投行要求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但最终取决于公司是否决定要严格履行,比如有的不会闹到双方撕破脸皮,但也有的员工会被公司拿着竞业限制协议威胁。
另有券商人士表示,华东某大型券商同样有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不多,只对跳槽去中金公司的离职员工收违约金。
如何判断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理?
在受访人士看来,竞业限制下沉到员工是否合理、员工能否拒绝签协议、离职期间竞业补偿、违约金是否过高、竞业限制期限等话题值得关注。
深圳一名从事劳动纠纷领域的律师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谈到,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如果公司超出范围或者违法强行要求员工签署,员工有权拒绝。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处罚员工。
他表示,首先,如果公司要求全体员工都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那就违反劳动法对签订主体的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在有的地区或者有的特殊行业,会设定最低标准以保证劳动者权益。不过,如果金额过低已显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特定情况下可能无效。
该名律师还谈到,关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法律亦无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确过违约金的上限,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虽然该规定在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被删除。但可以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而显失公平提供参考。
金融业竞业限制纠纷,法院怎么判?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已陆续出现有关金融机构员工竞业限制纠纷的法院判决书。在竞业限制约定解除日期、如何判断普通从业者是否有保密义务、违约金等问题上,法院的判决或可给业内提供参考。
2019年国泰君安与一名员工闹上法庭。根据此前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国泰君安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员工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50%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违约跳槽到同行,员工需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8年3月17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该名员工计划入职太平洋证券。直到3个月后(2018年6月14日),国泰君安出具一份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备注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限为1年。2018年9月27日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出《律师函》,明确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至2018年9月27日发《律师函》期间,国泰君安已持续长达6月有余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此后亦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国泰君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在8月之前与太平洋证券建立劳动关系。
在这背景下,一审法院表示,支持员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解除日期确定为律师函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日期(9月27日)。在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在2016年,农行与一名员工同样因为竞业限制纠纷打官司。根据竞业限制协议显示,农行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支付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税前)的50%,若员工在此期间违约跳槽至同行,将要赔偿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税前)的3倍。
2014年7月员工提出离职,农行向员工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明确竞业限制协议将于2016年7月20日解除。不久农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该员工将款项退回并注销了银行账户。同年9月该员工已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班。农行要求对方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37.47万元。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表示,该员工担任的支行客户部经理职务证明其能掌握农行的有关商业秘密,因此属于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规定范畴。同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法院也并不认为违约金过高,法院表示,违约金是综合考虑了农行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数额、该员工离职前的收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能给农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该员工支付违约金37.47万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维持原判。
金融学子关注跳槽自由、福利待遇
竞业限制协议的话题也在尚未步入社会的金融学子圈内引起热议。
广州一名金融学专业的区同学认为,如果竞业协议从高管下沉到底层,对于中基层员工损害较大。
会计学在读学子黄同学表示,竞业协议夸张的补偿赔偿比例是不合理的且不可持续的,长远来看可能影响公司的外部形象。
“我认为金融行业本身非常有魅力的地方就是它具备丰富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实现离不开跳槽的机会。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特性,适合不同阶段的就业者。当我在一个平台学习锻炼了几年后,心态能力不同自然会想到另外一个有更大发展前景的平台。竞业协议很大程度上剥夺了选择员工跳槽的自由,很影响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区同学表示。
黄同学认为大部分应届生选择第一份工作都会考虑到自身2-3年内的职业规划,强硬的竞业限制使得应届生更加被动。他表示自己如果目标企业体量差不多,即使牺牲部分底薪也会选择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机构。而区同学则认为敢于提出竞业协议的多为较大公司的关键职位,如果自己有机会拿到这样的岗位还是愿意的。
黄同学表示,公司应当着力于优化自身、增加福利、减轻员工压力,采用更加有效积极的手段留住员工。区同学则谈到,竞业协议的制度本质是牺牲员工的利益来保障企业的利益,想要更持续地存在关键在于平衡,在竞业协议增添负担的情况下应给予相应的福利,增强员工接受协议的意愿。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