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人因德阳自杀女医生获刑,为“网暴”再度敲响警钟|专栏
8月6日,四川绵竹市人民法院对德阳女医生遭网暴后自杀案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在网上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女士自杀身亡,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三人分别获刑一年半、一年缓刑两年、半年缓刑一年。
8月6日,四川绵竹市人民法院发布官方通报,常某一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侮辱罪。图片来源:绵竹市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舍法求网
带来不可控的暴力碾压
2018年8月,安女士与13岁少年常某在泳池内发生碰撞,少年朝安女士游走方向做吐口水动作,安女士丈夫乔先生看见后打了少年一耳光。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且已经进入法律解决程序。但线下的纠纷后续却走到了线上,乔先生夫妻个人信息被曝光,两人均遭遇网络“人肉”。因不堪网络暴力,安女士选择了自杀。
网络暴力导致一方生命的逝去,或许并不是煽动者、施暴者的主观意愿。就线下纠纷来说,原本也只是因泳池内的小摩擦而导致的争执,可能连轻微伤也构不上。这也导致警方的介入“使不上劲”,民警的调解也无果。
未达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的程度,类似纠纷的处理通常有赖当事双方的协商。双方意见不一,分歧较大,确实协商不成,也可寻求司法救济。如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来居中裁判是非,分清权责,亦不失为法治社会中可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遗憾的是,当事一方偏偏选择了舍法求网,曝光另一方个人信息并煽动网络“人肉”。这看似简便易行效果“显著”,殊不知在这样的情绪渲泄背后,并不是快意恩仇,而是不可控的暴力碾压。
群体盲目
极端情绪容易演变成极端行为
《乌合之众》一书,近年来在网络社会中频频被引用。作者勒庞将作为整体的“群体”作为研究对象。在他看来,这种叫“群体”的生命体,盲目,轻信,狂热,冲动,易怒,偏执,保守,且在群体中的所有人的智商都会降低。
一群人凑成一个群体,为何就变得盲目、冲动甚至充满戾气?
一是从众心理的暗示。人处于群体之中,对大部分人都接受的事情,会减少理性判断,甚至会失去应有的警惕。
二是情绪最容易传染。理性则恰恰相反。群体中相互传染的情绪,还容易转化为破坏性的行动。
三是法不责众的错觉。我们总爱引用一句流行语,“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现实却是,雪崩时,没有几片雪花觉得自己是有责任的。
网络的聚集效应,从众心理的暗示,群体的情绪传染,法不责众的错觉,叠加起来往往就是极端的情绪,甚至演变成极端的行为。“群体的叠加只是愚蠢的叠加,而真正的智慧却被愚蠢的洪流淹没了。”
▲乔先生手机里一家三口的合照。乔先生表示,如今他独自抚养孩子、支撑家庭,现在这个判决结果让他得到了一些安慰。新京报记者李桂摄影
不为网暴导流
平台需跳出“流量即利益”束缚
但“法不责众”的确只是“错觉”,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就如德阳这一个案。悲剧虽以自杀的形式呈现,源头却在网络暴力——一个由群体参与,却有着直接责任人的网络悲剧。它进入司法场域,则还原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侮辱案。
这一个案并不复杂,法院在裁判之后也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上对三被告的侮辱罪认定,进行了翔实的解疑。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常某一“为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将游泳池监控视频与被害人身份信息编辑结合,通过网络、媒体广泛发布并评论,引导网民对被害人进行诋毀、谩骂,贬损被害人人格、损毁被害人名誉”,被告人常某二、孙某某“积极参与协助”。
网络暴力所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也导致了被害人安某某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这宗案件的判罚,或将让不少潜在的“舍法求网”者止步。
但我们知道,早已下沉的网络舆论场,不会因这宗个案而变得干净,网络暴力也不会因此案而走向消亡,“愚蠢的洪流”还将冲刷更多的受害人。在司法之外,更常态的义务和责任,还应由舆论平台来承担。
而由算法驱动且不断固化的“信息茧房”,并非遏制网络暴力的新式武器。尊重个人隐私,不为网络暴力导流,就需刀刃向内,跳出“流量即利益”的束缚。这也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平台理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特约撰稿人|王琳(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