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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浙”场发布会与你的安全有关

原标题:速看!“浙”场发布会与你的安全有关

今年6月,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出台《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案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目的是防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出现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问题。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的有关情况。

速看!“浙”场发布会与你的安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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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浙”场发布会与你的安全有关

发布会现场,发言人还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了回答。

问:近年来,浙江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面有哪些成效?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实施办法有哪些具体举措?

成效:

行政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今年1-7月,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0562次,行政处罚8060次,罚款总额为1.86亿元;检查处罚率和非事故处罚金额占比率提升明显:检查处罚率从2019年12.4%提升至2020年的20%、今年1-7月的37.2%,非事故罚款占比率从2019年的67.8%提升至2020年的85.5%、今年1-7月的97.5%。

刑事问责追责更加严格。严格事故刑事问责。加大对亡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的刑事追责,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刑事问责落实到位。加大非事故刑事处罚。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密切衔接,将执法中发现的已涉嫌犯罪的违法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罚。2019年以来,浙江省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累计移送刑事处罚250余人。

执法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如制定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办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通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制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每月曝光制度等等,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果。

下一步具体举措:

持续提高执法“从严”意识。认真贯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严防“查而不严、查而不处”,杜绝“松宽软”,提高执法权威性和震慑力。

持续抓好举措落实落地。把《办法》里提出的举措落实好。应急管理部门将积极会同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会商等方式,解决行刑衔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通报、督查等方式,强化行刑衔接的督促和指导,加大线索摸排力度,提高工作成效。

持续探索完善有效机制。将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安全生产不同犯罪类型梳理形成定罪量刑证据体系标准;围绕危险作业罪关于“现实危险”的构罪要件形成统一证据标准,不断探索有效衔接举措,提升行刑衔接成效。

问:国家四部门已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比国家的规定,浙江的《办法》对公安机需要承担的职责有无不同?

浙江的《办法》在国家规定基础上,从更有利“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开展立案侦查”和“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角度出发,对公安机关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的职责任务。《办法》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派警力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根据需要保护事故现场,排查询问事故知情人,依法控制肇事嫌疑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有利于相关部门后续开展事故成因调查,也有利于后续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进一步明确了事故调查过程中立案侦查的相关要求。尤其是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且涉及人员死亡的案件,提出“如有必要,应当依法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等规定,明确关键证据固定的相关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既要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应就是否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理由;同时,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建议,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问:人民法院在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中的总体原则是如何把握的?

依法严惩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审判活动中的总体原则。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实现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综合治理的良好效果。如:

今年宣判的萧山余某某危险作业罪案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办的气体有限公司未取得带存储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存储危化品的仓库建立于员工宿舍楼边上,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故萧山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方面,该案系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时发现并移送刑事立案,为如何在安全生产治理中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提供了示范。另一方面,危险作业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新罪名,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典型性,该案的判决为相关从业人员作出了警示,具有“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同时,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罚。如:

上虞浙江林江化工“6.9”爆炸事故一案,被告人易某某作为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农药中试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停止中试的情况下,仍继续违规决定让易某组织中试,导致中试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上虞法院依法认定易某某、易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考虑到,二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同时在案发后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并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易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人民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做到了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问:今年是浙江省“遏重大”(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年,检察机关从哪些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依法追究涉重大安全隐患案件的犯罪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这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既要切实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对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等危险作业情形做到应移尽移,又要严格依法把握办理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条件,特别要依法精准把握好现实危险这个定案的关键,做到打击要有力度,定罪要讲法度。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新职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今年5月,省检察院已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五个月(6-10月)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力求办理一批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助力阻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等重大事故风险链条,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积极探索运用数字化改革强化对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监督。近年来,浙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道路运输、涉海涉渔、消防、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工矿、旅游和城市运行等八个重点领域。全省检察机关既要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这个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收集监督线索,不断拓宽数字化、智能化监督手段,切实强化对八个重点领域案件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

编辑:沈波

责编:李洲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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