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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行敛财,必受严惩! 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全员获刑

原标题:"霸"行敛财,必受严惩!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全员获刑

正义网武汉8月5日电(记者花耀兰通讯员李雪)“霸”行敛财,必受严惩。近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某等10人涉恶案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2万元不等。主犯潘某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以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非法垄断当地采砂行业,通过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敛财,严重破坏了当地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秩序。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立即成立办案专班,对潘某某在内共10名被告人的六笔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审查、核实并固定了证据。同时,检察干警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4份,银行流水等相关财务资料30余页,从而追加了两笔犯罪事实,犯罪金额1300万元,另追加罪名1个。仅用33天,案件就顺利起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子的庭审整整持续了一天,承办人前期做了充分的庭审预案,拟出了3000余字的答辩提纲。所以,对当天庭审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承办人都应对自如!”该案专班组长、武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付建中说。

原来庭审当天,部分辩护人以“处于从犯地位的被告人不清楚潘某某的犯罪行为,只是听其命令办事”为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企图以其他较轻刑罚的罪名定罪。面对早就设想过的情况,承办人从容不迫地给予回应。

“不论是否知道潘某某实施的什么犯罪,只要成员知道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团伙,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就应当以潘某某具体实施的犯罪来定罪”。付建中解释,作为犯罪团伙成员,以共同违法犯罪的故意参与到该团伙,并对指示的事项一一照办都应当认定为对其任何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观上是一种完全接受的态度,是团伙犯罪的概括故意。

面对公诉人有理有据的观点和一份份铁证,被告人再也无法反驳,默默低下头等待最后的判决。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并据此以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十名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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