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证据有限,定性敏感,如何处理?
拉扯推搡中,被害人突然倒地
一起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证据有限,定性敏感,经过检察官半年多的努力,被害人家属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调解协议
“蒋某、沈某、韩某、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我院决定对你们依法宣告不起诉。”日前,随着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宣告不起诉,该院历时近一年推动的这起过失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顺利办结。
跨年狂欢遇无妄之灾
2019年12月31日晚,在江阴某大型企业做外包工的韩某做东,与妻子杨某邀请蒋某、蒋某妻子沈某等工友,一同在大排档聚餐跨年。
酒足饭饱后,众人意犹未尽,在蒋某的提议下,又到某KTV把酒K歌,直到深夜。而后蒋某等人结伴离开,在门口遇到了来KTV庆祝过节的张某、林某等人。
已经喝多了酒被人搀扶着的张某,上来就冲着素不相识的蒋某等人说了一句“看什么看”,并继续骂骂咧咧说着不干净的话,搀扶张某的同行人员赶紧打圆场“不要介意,他喝醉了”。
蒋某等人没有深究,准备离开,但张某依然是不依不饶。于是,蒋某与张某从简单的口角拉扯,转瞬升级为殴打。而在一旁的蒋某妻子沈某、韩某妻子杨某,突然被张某的同行人员林某用安全头盔击打,杨某当场被打倒在地。
眼见妻子被打,蒋某、韩某便将矛头指向了林某,沈某、杨某也陆续开始反击。
在双方的纠打行为发生大约9分钟之后,站立着的林某突然倒在地上,后被在场人员报警,并送医院抢救。但是,最终林某还是没能被救回来。
经鉴定,林某自身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当天饮酒后与人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急性发作,心源性休克猝死。
定性困难还无力赔偿
2020年5月11日,公安机关以蒋某、沈某、韩某、杨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方是冲动行事的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对方粘着我们,还骂、打我们,对方有过错在先,我们是在气头上才被迫还手的。”
一方是痛失亲人的被害人家属:“现场录像里,他们用拳、用头盔击打林某,正是他们打了林某他才会死的,而且人死了快半年,对方都没有赔偿一分钱,必须把他们起诉到法院去。”
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的,是一道棘手难题。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历来就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又因为本案案发时是深夜、现场人员较多,监控反映的事发经过也不尽人意,细节识别尤为困难。
证据有限,定性敏感,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抑或者是意外事件?
这些问题还悬而未决,办案检察官又了解到,案发后,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外包企业解聘。身为外来打工者,赔偿能力本就极其有限,又因为是两个组合家庭,犯罪嫌疑人家里都有多个老人、小孩需要赡养和养育,一旦他们没有工作,就等于给预期的赔偿“判了死刑”。
面对种种困难,江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彩娟带队领办案件。
办案小组通过针对性讯问,以及对案件监控视频逐帧逐秒进行回看,精准明确了殴打的方式、部位、次数等细节;通过请教鉴定人,加深了对鉴定意见专业用语的主观认识和判断;通过咨询法院民事审判专家,掌握了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以及预判额度;通过走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属地村委会,全面了解了几个涉案家庭的家境困难情况。
依法救助更公开公信
经过一番工作,办案小组对案件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蒋某等人的殴打未集中指向要害,手法不具有高度危险性和连续高频次,最直接伤势未达轻微伤级别,其行为仅是一般殴打行为。但是案发时双方均有饮酒,饮酒者击打饮酒者脆弱部位,对易致伤、致死的风险应当有着更高的预见应然性,犯罪嫌疑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殴打行为作为诱因促发死者自身病发,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赔偿问题,办案检察官多次与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交换意见,并对诉讼预判赔偿额度、犯罪嫌疑人赔偿能力进行说明。
针对林某生前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中有80多岁的老父亲和一个未成年女儿的情况,江阴市检察院随即启动了10万元司法救助程序,以最大努力帮助家属走出悲痛。
同时,办案检察官两次走访犯罪嫌疑人原来工作的企业,与多家外包用人单位磋商,重点向企业阐明了本案与故意犯罪的不同,促成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消除就业歧视,对蒋某、韩某即时返聘。
重新有了工作的蒋某、韩某,有了固定收入来源,这意味着保证了后续的赔偿能力。
鉴于过失犯罪的定性、预期的可赔偿,犯罪嫌疑人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及一贯的良好行为表现,江阴市检察院认为,可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考虑到林某去世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沉重打击,为保证不起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江阴市检察院召集诉讼各方共同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专业医师参与,就林某死亡主次成因、罪名认定、诉与不诉等争议焦点,听取意见。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通报了前期的检察工作情况、四名犯罪嫌疑人家庭、赔偿款筹措等情况,让参与人员对案件情形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主动播放了现场视频,并对事件起因、击打细节等作了针对性说明,使听证参与人明晰了案件的前因后果,避免了陷入单纯以死亡结果来论责任的思维困局。同时,现场让三甲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对鉴定报告进行了专业解读,详细讲解了原生疾病、外部行为与最终死亡结果的关系。
经过近半年多的工作努力,江阴市检察院最终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被害人家属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监督分期赔偿30万元的履行,目前已赔偿到位。
6月8日,10万元司法救助款也交付到位,整个赔偿救助工作全部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