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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设镇设街道标准

原标题:我省出台设镇设街道标准

7月27日,来自省民政厅的消息,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省情,省民政厅研究拟订了《青海省设立镇标准(试行)》《青海省设立街道标准(试行)》,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印发全省执行。

《青海省设立镇标准(试行)》提出,拟设镇的乡常住人口不低于5000人,且乡政府驻地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设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的,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交通区位优势明显地区、省级边界地区、省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所在的乡可设镇。《青海省设立街道标准(试行)》提出,拟设街道常住人口不低于2万人,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不低于本市(州)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这两项标准采用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从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和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设置指标,涵盖了城市化发展应具备的主要因素。两个《标准》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设立镇、街道的总体原则、要求和方式,设立镇和街道要达到的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和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指标以及部分可适当放宽设立镇标准条件等事项。

两个《标准》的出台对基层稳妥有序开展行政区划设置提供了规范和依据,对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了方向和动力,对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对助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周建萍王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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