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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访条例》完成修订

原标题:《江苏省信访条例》完成修订

来源:新华日报

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新闻发言人记者会,介绍刚刚修订完成的《江苏省信访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严冬介绍,此次修订突出了信访人权利与义务并重,在全国省级信访立法中首次明确了“总体性”“个性化”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对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工作责任制等作出了详细可操作的规定。

专章规定信访人权利义务

此次修订突出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专章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修订后条例总则部分即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强调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干预信访人依法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条例还对行政机关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信访工作机构及时督办,多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等作了规范。“体现了从严规范信访办理程序、更好维护信访人权益的要求。”严冬介绍说。

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的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及结果、提出回避申请等10项权利。严冬介绍,条例还对畅通和公开信访渠道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确定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健全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畅通和规范网上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公开信访工作机构地址、受理范围、办理程序、查询方式、工作制度等。

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条例也作了修订,强调应诚实守信,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分层详细规定信访工作职责

对接访的国家机关,修订后的省条例在全国省级信访立法中首次明确了信访工作的详细职责。

在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总体职责下,条例分别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的信访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分工。

根据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最新要求,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访工作机构地址、受理范围、办理程序、查询方式、工作制度等6项具体要求;强调接待来访之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协调解决相关信访事项。”严冬说。

接访后如何处理,此次修订专门规定了时限。在答复时限上,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在办理时限上,条例规定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当即时处理的一些信访事项,可以进行简易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可以当面或通过网络信访平台、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答复信访人。

规范办理流程,强化工作责任

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如何处理好,修订后的条例既明确了原则,也给出了处理方案,并对工作责任作了强化。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实行分类处理,条例要求按照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检举控告进行分类,并分别作出处理规定,要求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办理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当分析研究,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诉访分离要求在修订后的条例得到强调。“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途径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严冬表示,对已经通过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修订后的条例还通过建立领导责任制、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等多种责任制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记者注意到,领导责任制要求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严冬介绍,条例明确将实行重大信访问题责任倒查制度,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信访工作督查制度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另外,条例还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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