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明确!有关居家隔离期间工资支付等问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
有关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一)
明确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
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按照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苏康码“黄码”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经会商,对当前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职工假期如何使用、工资如何支付等热点问题,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有关假期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二、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三、保障“黄码”转绿职工的劳动权益
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的,职工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按照企业要求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职工因“红码”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参照以上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