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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原标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正义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牛旭东)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对修订后的《规则》进行了说明。

张雪樵介绍,《规则》完善了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可通过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规则》还明确,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张雪樵进一步指出。

同时,《规则》完善了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新增复查制度。张雪樵说:“《规则》扩大了本院自行纠错的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他进一步说明,新增的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6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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