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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体系化规范化协同化的接访机制

原标题:构建体系化规范化协同化的接访机制

检察机关接访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流程,从当事人申请监督时的初次倾听、询问,到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交流、核实,再到案件办结时的释法说理,无不考验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养及为民情怀。因此,亟须构建体系化、规范化、协同化的接访机制,助推检察监督阶段各项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访重在用“心”、用“情”、善“巧”。一是巧用开场白。张军检察长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接访时巧用申诉人姓名,以“仁义”概括申诉人的性格特征,有效缓解了接访气氛,在司法实践中可资借鉴。如果申诉人反映问题时运用的是本地方言,接访人员在可能的前提下也可用方言与其交流,拉近相互之间的距离,消除抵触情绪。二是认真倾听。在当事人陈述案情或者反映问题的过程中,要有眼神及肢体动作上的回应,适当给其发泄情绪的机会,切忌不能因为申诉人讲话啰嗦而随意打断,如其出现重复性、反复性陈述,可对其加以适当引导,采取“拉家常”的方式进行规劝。三是耐心劝导。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接访人员可以穿插询问当事人的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尽可能做到换位思考,对其经历分析劝解时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接访重在讲“事实”、释“法理”。做好接访工作,要根据民事、行政案件的“全流程”特征,加强各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体系化的检察监督矛盾化解机制。在控告申诉部门立案之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及时调阅案卷,针对申诉人提出的请求与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在初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申诉人反映情况或需要重新了解案件事实,可以一并准备询问提纲,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等逐一核实。询问提纲虽然不能涵盖所有问题,在具体接访过程中会根据申诉人的陈述随时进行调整,但是办案人员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监督申请书中的请求,案件办理不同阶段所调查核实的事实进行整理归纳,针对主要争议问题和申诉人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询问、解答。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事项:(1)列出申请监督事由提纲;(2)厘清涉案主体之间的关系图,可通过思维导图的形式予以固化;(3)对于涉案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明力大小递次排序等。此外,可探索运用“送法上门”机制,其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检察机关在对监督申请审查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3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7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二是在案件办结后作出终结审查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当事人不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且拒绝领取法律文书,经办案人员研判有可能解开当事人“心结”,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可采取“送法上门”的方式,亲自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矛盾化解强大合力。除了“巧”用司法警察协作办案,还需要灵活运用第三方参与机制,形成化解信访合力。一是积极运用公开宣告听证制度。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诉人所在社区、乡镇等具有一定声望的人员参与听证,通过听证会析法说理,化解申诉人的心结,促使其服判息诉。具体而言,由听证主持人向参会人员介绍案件详情并对需要听证的问题予以阐述,听证员可向案件办理人员及申诉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二是大力推进律师参与接访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协调优势,由其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分析,从而提升申诉人的信任度及可接受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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