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破教条开拓新知
□控辩之间系统性的实力差距要通过检察官的中立履职和内部透明性的加强来进行对冲。□我国刑事诉讼的本质和精准定位应当且只能是对真相的官方调查程序,突出职业化和以案卷为载体的特质,而不是平等的非中立律师之间的私人争端;因此应强调检察官的客观公正性和主导作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内部透明性。
荷兰乌特勒支大学的约翰·佛斐勒(John Vervaele)教授是我的老朋友。他是欧洲法专家,也很关注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而且经常到中国开会讲学,特别是在他担任国际刑法协会主席之后。我也曾邀请他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做客。2015年,他对我说,他有一个博士生是中国人,名叫张帅,论文主题是中国的刑事司法问题研究,希望我担任其合作导师。我欣然同意。后来,他又邀请我担任张帅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我也很高兴地接受了。
我第一次见到张帅大约是在2015年的冬季。他来到我的办公室,谈了他的学习情况和论文写作计划。他给我的最初印象是很有“想法”的年轻人,而且颇有些“内秀”。后来,我的这一印象在他的论文中又得到了增强。2017年春天,我看到他提交的论文定稿,主题是“中国刑事程序中的透明性与正当性”(Transparency and Legitimacy in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我认为这是一篇不错的博士学位论文,同意其参加答辩。在那个极具欧洲传统的博士论文答辩过程中,我又看到了这个山东汉子的机敏与精明。对我来说,那次答辩也是非常特别的经历。
如今,张帅博士的论文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文版,书名是《刑事程序中的透明性与正当性——摆脱对抗制的教条》。在书中,他提出了一些关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颇有创建的观点。正如书名所示,他对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流行观点进行挑战,要打破教条,开拓新知。
这本书以透明性作为考查对象和切入点,以正当性作为评价标准和落脚点,同时借鉴欧陆程序理论,对透明性做了更全面的定义和考查,除了关注国内比较熟悉的外部透明性,即案件信息对公众和媒体等案外人的公开,更加关注内部透明性,即案件信息在控辩审等案件内部相关主体之间的透明。具体说来,就是比较考查我国的案卷制度以及英美的证据开示制度,并以此为样本来检视对抗制教条在中国是否成立。另外,张博士在研究方法上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放弃了流行的审判视角而改用检察视角,以各国检察官的程序角色和功能作为考查其刑事程序基本宗旨的最主要切面,因为他发现刑事程序的性质和品质主要是由检察官的程序角色和功能来决定的。
张博士在导论中通过一些客观情况和案例说明,对抗制教条所预言的刑事程序透明性与正当性的正相关关系在我国并不明显,从而对相关教条的普适性提出质疑,并提出一种假说,即刑事司法的正当性与刑事程序的透明性之间的关系主要作用于后者的内部方面,尤其是在典型的职权主义国家,外部透明性的功能价值远小于内部透明性。于是,他在本书的主体部分对这一假说进行了递进式验证。
第一编以两章的篇幅概述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并着重考查了案卷制度,在此基础上评估内部透明度的变化。评估的结果是,受对抗制教条的影响,流行叙事将庭审中心极端化,将案卷笔录妖魔化。可以说,在对抗制教条的误导下,不利于内部透明度的增强。这一评估结果支持了导论中的假设。
第二编着力考查了典型的对抗制国家和地区,即英格兰、苏格兰和美国的刑事程序,以便探究在中国频频失灵的对抗制教条在其本国和地区是否就真像传说中的那样灵。在基于相关历史考查中,张博士发现被流行叙事奉若圭臬的对抗制教条,即便在其发祥地英格兰也是非常晚近的产物,既同其最初形态截然不同,且仍在不断发展变化,自我否定,并不被视作一成不变的内在规律。正如英格兰法律史学者朗宾(Langbein)所言,“对抗制刑事审判出现在英格兰这一传奇更多的是一个法律史的命题,而不是法理的命题,因为这是我们如何最终生活在一个我们对其没有足够理论的刑事程序中的故事。”也就是说,这些教条之所以成为今天这个样子并流行于一时,并不是因为它们在理论上多么高明,而纯粹是英格兰人囿于自己的政法传统和理念而作出的不得已的、最不坏的选择,其本身具有理论上的先天不足,存在诸多无法根除的缺陷。正因如此,这些教条即便在其本国和地区也越来越难以为继,以至于这些最典型的对抗制法域也在不断摒弃这些教条,转而引入大量审问制要素。
在破除迷信的基础上,张博士通过比较分析重新归纳了对抗制体系的基本宗旨及其成立前提,并总结出了关于刑事程序透明性与正当性关系的一项更为普遍适用的底层逻辑,这一逻辑集中体现在第二编最后得出的公式中:D=I+T。其中,D代表控辩之间的实力悬殊(Disparity),I代表检察官的中立性(Impartiality),T则代表刑事程序的内部透明度(internal Transparency),等号的成立则表示正当性的实现。也就是说,控辩之间系统性的实力差距要通过检察官的中立履职和内部透明性的加强来进行对冲。具体说来,理想的对抗制模式的思路在于,在底层架构上使用的,尽量趋近于零,于是右边也就接近于零,也就是说检察官可以是几乎完全不中立的控方律师,而在刑诉法范畴之内,控辩之间也可以是几乎完全不合作的对立关系;而理想的审问制模式则是制度性地接受D的存在,然后通过中立的检察官(提高I值)来进行对冲,如果还是不够,则通过加大刑事程序的内部透明度(提高T值)来维持平衡。根据这一公式,作者又反过来重新检验了英格兰、苏格兰和美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框架,发现只有美国大体上还维持了理想对抗制的底层逻辑,其D值和I值都相对较小,尽管前者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是通过增加T值的配重,尚可勉强维持等号的成立,从而实现程序正当性;而在英格兰和苏格兰,理想的对抗制模式则已经实质性地破产了,双方都不得已地接受并认可了D的制度性存在,并且不约而同地引入了审问制的理念和机制予以调和,略有不同的是,苏格兰由于来自法国的历史影响,其I值一直较高,所以不需要大幅提高T值,而英格兰出于对法国模式的天然抵触,其I值相对较低,于是只能通过全面提高T值进行对冲。
上述检验和考查体现出该书第二编中归纳出的原理和公式的较好解释力,于是张博士在第三编中使用这些原理和公式来重新审视中国的相关制度。一方面他做理论检验,主要是看中国是否存在对抗制教条所赖以成立的制度土壤,另一方面进行理论预测,分析中国如何能够应对相关的正当性问题。他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制度土壤与对抗制所赖以成立的底层逻辑格格不入,因此在其本国和地区都难以为继的对抗制教条在中国就更加难以被复制并发挥应有效果。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中国在刑事程序上应该全面摆脱对抗制的教条,一方面强调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公正性和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刑事程序的内部透明度,而这两条都需要围绕检察权来展开。
首先,张博士主张,监督制约侦查权应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且,检察官可以而且应当积极参与警方的侦查,并引导警方切实贯彻刑诉法的全面收集原则。
其次,张博士强调,我国的检察官必须摆脱对抗制教条的影响,避免沦为针对辩方的非中立律师(partisan advocates),而是要成为“正义使者(ministers of justice)”,以发现中性的真相为目标。
再次,张博士认为,必须高度重视和提高刑事程序的内部透明度,具体说来,法律应规定检察机关的全面开示义务;警方案卷的制作也应在检察监督范围之内,正卷和副卷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开放,除非这种公开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这类案卷材料至少应对检察官和法官开放。总之,作为刑事审判基本载体的案卷不应是某一方的一面之词,而应是全面客观反映各方事实和证据的裁判依据,并且原则上应在控辩审三方之间高度透明。
概括而言,这本书的知识核心在于“一对概念、一项理论、一个观点”。“一对概念”就是内部和外部公开概念的引入,尤其是对内部公开的强调,具体到我国,就是对案卷制度的重视;“一项理论”主要体现在上述公式,它揭示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设定,即控辩双方实力对比、检察官中立性以及刑事程序的内部透明度,对于实现程序正当性的动态作用;“一个观点”简而言之就是,对抗制的诸多程序教条在根本上并不适用于我国。从这一基本观点作者进一步推出,我国刑事诉讼的本质和精准定位应当且只能是对真相的官方调查程序,突出职业化和以案卷为载体的特质,而不是平等的非中立律师之间的私人争端;因此应强调检察官的客观公正性和主导作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内部透明性。
张博士从中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英美法系的对抗制“程序教条”进行了批判性考查,提出了“摆脱教条”,精准定位的观点,并由此给出围绕检察权展开的改革方案。我把本书的特点概括为“四性”,即实质性、说服性、创造性和前瞻性。作为导师,我深信张帅博士的这一研究成果不仅对学术界而且对决策者和实务界都非常有价值,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具有开拓性的探讨和论证。因此,我建议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阅读本书。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