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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一份检察建议促使小额信贷行业由乱到治

原标题:安徽阜阳:一份检察建议促使小额信贷行业由乱到治

八十四件民事抗诉案揭露金融乱象

安徽阜阳:一份检察建议促使小额信贷行业由乱到治

安徽阜阳:一份检察建议促使小额信贷行业由乱到治

2020年8月6日,阜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洪军(左二)向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送达检察建议书。孟禹摄

安徽阜阳:一份检察建议促使小额信贷行业由乱到治

2020年7月,阜阳市两级检察院对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涉诉的多家民营企业进行联合走访,摸排“套路贷”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案件线索。凌锐摄

安徽省阜阳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杨亚军涉黑犯罪集团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犯罪集团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出成批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在对这批“假官司”进行监督纠正的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其中所暴露出的小额信贷行业存在的金融乱象,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性检察建议,从而引发全市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典当行业的专项清理整顿,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021年5月12日,阜阳市检察院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所发出的这份检察建议,被安徽省检察院评为2020年度全省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

涉黑犯罪集团频施“套路贷”违法犯罪

杨亚军于2007年开始从事放贷活动,并于2012年5月开始与人合作高利放贷。放贷过程中,杨亚军等人反复实施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车辆买卖或房屋买卖合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不出具还款凭证,实施以“软暴力”逼债等为主要特征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为谋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进一步扩大势力,2013年7月,杨亚军等人注册成立金广投资管理公司,吸纳刑满释放人员为组织成员,采取公司化管理、实施“套路贷”等方式运作,先后成立了“宝济堂”“金广华致”等多家店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杨亚军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套路贷”模式进行高利放贷,签订月息为2%至3%的书面借款合同,实际月息多为3%至6%或6%以上,并扣除“砍头息”。

对未及时还款的借贷人员,杨亚军等人隐瞒当事人已经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并通过申请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造成100余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致使多名被害人变卖家产,债台高筑,有家不敢回,夫妻离异,精神濒临崩溃。同时,该组织还积极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合伙放贷,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和司法公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3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公安机关就杨亚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因案情重大复杂,阜阳市检察院依法将此案指定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办理。同年8月,颍泉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依法对杨亚军等1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8月,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以杨亚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制造虚假诉讼搅浑民间借贷秩序

颍上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杨亚军等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该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密切配合,经同步审查发现,杨亚军等人先后多次向该县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申请执行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问题。上报案情后,阜阳市检察院立即成立由两级院民事检察骨干参加的“杨亚军等人虚假诉讼民事监督专案组”,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过程中,专案组一方面以杨亚军及其关联原告为检索对象,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初步掌握杨亚军等人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12件,申请执行案件228件,并对该系列案件的诉讼规律及审判特点进行分析研判;另一方面,按照“一案三查”要求,对调取的颍上县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和执行卷宗进行逐案审查,归纳整理出其中的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同时,对杨亚军涉黑刑事案件已经固定的证据进行民事证据转化,并就该系列案件及其关联案件中涉及金融行业风险隐患情况进行核实。

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杨亚军等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长期从事职业放贷,并以寻衅滋事等行为强索债务,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借款人无力支付利息时,杨亚军即持借款条据等到法院起诉,同时采用虚增债务,隐匿、篡改还款事实等方式,虚增债权债务数额,共制造虚假民间借贷诉讼300余件,以获取法院生效裁判或调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已经撤诉或以调解方式履行的案件无监督必要外,其中100余件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应予以纠正。

2019年4月至12月,阜阳市检察院就杨亚军等人“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84件,颍上县检察院向颍上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9件。针对颍上县法院在审理该系列案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5件8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背后涉嫌的违纪违法线索8件9人,其中7人后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阜阳市中级法院就检察机关抗诉的84起案件,裁定指令颍上县法院再审。颍上县法院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杨亚军等人的起诉。2020年10月,颍上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对49起案件裁定进入再审程序,近期即将有处理结果。与此同时,颍上县法院对照检察机关发出的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就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纠正,并先后制发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以及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以切实加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小额信贷行业乱象丛生亟须整治

面对触目惊心的杨亚军等人“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阜阳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举一反三,结合同期办理的何某才等25人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系列案、薛某福等10人涉嫌诈骗罪、闫某倩等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武某涛等人涉嫌诈骗罪、张某林涉嫌虚假诉讼罪等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对阜阳市范围内的小额贷款行业存在的不合规、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部分信贷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借贷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以所成立的公司为依托,在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发放高利贷过程中,采取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软暴力”、制造虚假诉讼等方式进行讨债;或对外宣称其业务是牵线搭桥,促成投融资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实际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收益、零风险”的理财模式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以“利息低、放款快”为诱饵,非法高利放贷,亟须引起高度重视。

据办案检察官分析,阜阳市的小额贷款行业不合规、不合法、不规范等问题主要有四种表现:一是无资质经营。根据我国银行业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而实践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商贸公司根本没有金融资质,未经批准却自行集资,然后以较高利息放贷,从中赚取差价。二是团伙性放贷。一些小额贷款、商贸公司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成为经常性、反复性和营业性特征显著的“职业放贷人”。而且,相关公司从联系放贷到讨债,组织内部人员有分工、有计划地开展非法高利放贷。三是多伴随虚假诉讼。在对外放贷时,一方面多以行业规矩和公司规定为由,让借款人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等不利于借款人的各类手续,且不给借款人留存;另一方面以“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等费用为由,以现金收取方式变相收取借款人高额利息后,制造虚假的全额给付银行流水凭证。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有预谋地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利用优势证据骗取法院生效裁判,使其非法利益合法化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是采用非法方式实现债权。该类公司多采用喷漆、堵锁眼、恐吓等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非法方式实现债权,从而引发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甚至导致部分被害人背井离乡、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

针对上述金融乱象,2020年8月,阜阳市检察院向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出行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及时进行全面排查、持续加强风险防控、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构筑立体监管体系和加强正规贷款宣传等五个方面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检察建议催生地方金融业专项清理整顿

在向金融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阜阳市检察院还向阜阳市委报送了《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金融组织行业规范的报告》的专题报告。阜阳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教育预防和惩治地方性金融、类金融组织不规范制度,认真吸纳检察建议,并将落实情况向市委报告、向市检察院反馈。

接到检察建议后,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从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金融安全宣传等方面加强对地方性金融组织的管理,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着力防范重大金融风险,取得实效。

在清理整顿投资类公司方面,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开展的非持牌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中,共排查1116家投资理财类机构,其中涉嫌“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机构13家,责令整改17家,注销69家,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384家。在此基础上,该金融监管部门还制定了加强对投资类公司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源头预防。

在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方面,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坚持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并重,对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积极开展现场检查,以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同时,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信息制度,加强行业监管系统运行监测、分析和预警。针对典当行业存在的乱象,该市金融监管部门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典当行合规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在对地方金融行业的规范整顿中,该市金融监管部门专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六类机构虚假违法广告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广告宣传行为开展排查整治,依法依规处置。针对假借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名义擅自开展金融放贷业务问题,该市金融监管部门还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僵尸”“空壳”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予以吊销注销,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阜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给予阜阳市检察院的反馈函中表示,今后他们将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

加强刑民协同构建虚假诉讼共治新格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

涉黑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通过提起虚假诉讼骗取生效民事判决,损害了司法秩序。检察机关办案时,应注重刑民协同,对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裁判、调解书等,应当依法监督。同时,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整治,堵塞监管漏洞。

要坚持民刑协同履职,加强对“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充分运用民事、刑事专业力量,形成检察办案合力,既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格审查追诉犯罪,又要发挥民事检察优势,以异常案件线索为基础,开展关联案件的研判分析,实施精准监督。要强化对“套路贷”案件的准确定性和法律适用,有效防止黑恶势力借用民事手段实现“套路贷”刑事案件民事化,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要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案件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对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行为中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要求,不能只停留在对生效裁判结果的审查上,而应自觉坚持从裁判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从实体违法监督向程序违法监督拓展,将监督重心从“对案监督”“对事监督”转移到“对行为监督”“对人监督”,注重惩治虚假诉讼及其背后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要结合虚假诉讼监督办案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承担着特殊使命。办案过程中,除了要依法对生效裁判是否错误进行审查监督外,还要注重从全案审查、源头治理、社会管理角度,对发现的审判违法、社会治理等共性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实现由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并延伸至行业治理。同时,还应当积极会同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司法局等单位建立健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和打击共识。本案通过个案监督、刑民并行监督、向党委报告、制发治理性检察建议等方式,有效推动形成虚假诉讼源头防范共同治理新格局。

(版式设计:赵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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