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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修订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原标题:山西修订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日报客户端

7月20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增强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能力,我省修订完善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本《办法》包含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两部分,其主要内容为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分配。

其中,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包括中央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包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下简称县)。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分配对象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和设区的市本级。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对县级“三保”支出需求、对县级财政管理绩效情况奖励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特定区域政策或事项等其他必要支出补助。阶段性财力补助主要对县级“三保”支出需求和市、县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特定区域政策或事项等其他必要支出补助。

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向脱贫县和重点帮扶县予以适当倾斜,并根据市、县级财政运行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因素比重。为保障市、县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在分配奖补资金时引入增幅控制机制,以保证各市、县享受的转移支付不因测算因素的变化而出现大幅波动。同时,省财政每年还安排一定规模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对财政管理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此外,为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办法》规定,省、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县级财政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任志霞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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