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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山西老陈醋 规范行业生产经营

原标题:立法保护山西老陈醋规范行业生产经营

来源:山西新闻网

7月19日,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会前新闻发布会。据悉,一批备受社会关注、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将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其中,该会议将审议并表决《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塑料规定(草案)》等内容,同时,初审《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草案)》《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促进条例(草案)》等多件法规草案。

拟审议并表决两部地方法规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原条例于1999年8月16日经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今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在动物防疫方针、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和完善。

近年来,动物防疫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暴露出一些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防疫方针上,缺乏从预防控制到净化消灭的更高要求,导致疫病种类不断增加,防控压力加大;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布鲁氏菌病防控、分销动物产品的检疫、指定通道管理等法律制度缺失,相关措施难以落实;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履行防疫义务自觉性不强;动物防疫经费、基层兽医实验室建设等保障措施,不能满足防疫工作需要。

因此,修订动物防疫条例,对于确保我省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适应新的动物防疫形势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塑料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同时,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立法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拟审议并表决《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塑料规定(草案)》,是我省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全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打包修改、废止一批地方法规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拟审议并表决打包修改《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办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随着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这六部地方性法规出现了与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形,而且随着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条例中的一些条款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进行修改,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统一。

审议并表决废止《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是2005年7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2020年9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正。废止该条例,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事业单位改革和国企改革,一些单位发生了较大的变动,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已不能满足所有引黄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相关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执行即可。

初次审议五件法规草案

拟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五件法规草案,分别为《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草案)》《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促进条例(草案)》《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草案)》《山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

山西老陈醋历史悠久,以酸、香、甜、绵、鲜的特有品质和丰富的营养价值、保健功效,位居中国四大名醋之首,素有“天下第一醋”的盛誉,是地理标志产品,其酿制技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长期以来,山西老陈醋存在宣传力度不够、企业生产规模小、缺乏全国知名品牌、产品创新不足、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等问题。

对山西老陈醋保护进行立法,《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草案)》将以法治方式保护与传承山西老陈醋传统文化和工艺特色,保障山西老陈醋品质,规范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扩大山西老陈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我省食醋产业高质量发展。

而对于山西的转型发展、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等具体问题,《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将通过立法引领,加强引资体制设计,理顺运行机制,增强外来投资者信心,推动山西开放型经济更好发展。(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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