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击国际“体育仲裁”,中国奥运代表团首次聘用外部律师随团
中国女排出征东京。
北京时间19日上午,中国女排、中国女篮、中国跳水队、中国举重队等奥运代表队离开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前往东京征战奥运会。
中国女排志在卫冕,中国跳水队和中国举重队则要全力延续“梦之队”美誉,随着各项目奥运代表队陆续抵达东京,中国军团艰难奥运之旅就此进入攻坚阶段。
考虑到此番征战东京的困难因素,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在谈到参赛目标时未提金牌数量,只提3个确保:确保在金牌榜和奖牌榜上保持在第一序列;确保不发生兴奋剂事件及赛风赛纪问题;确保代表团不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传播。
在“确保不发生兴奋剂事件及赛风赛纪问题”层面,从此前历届奥运会的“零容忍”到本届奥运会的“零出现”,中国奥运军团反兴奋剂决心与举措达到最高等级。
中国代表团出征东京。
来自反兴奋剂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4日,自2018年11月以来针对东京奥运备战国家队运动员的检查多达15571例,其中甚至包括400余例干血点检查——干血点检查是最新检测技术,采取被检查人员极微量指血样进行检测,中国于6月11日正式启动干血点兴奋剂检查工作,成为世界最先开展干血点检查的国家之一。
“确保中国运动员干干净净出国参赛”,是中国奥运军团所有出征人员必须符合条件的“红线”。
反兴奋剂中心提供的《备战东京奥运会和北京冬奥会兴奋剂问题“零出现”工作方案》和《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最佳实施模式》,正在帮助各项目中心建立健全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而目前36个夏奥项目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中,已有26个成立专门反兴奋剂部门,无专门部门的单位也配置了专职人员,此外多达2636人参加了反兴奋剂教育考试(积分准入制),其中运动员1423人,辅助人员1213人,实现了“奥运全覆盖”。
如此“严防”之外,中国奥运代表团还将首次聘用外部律师随团出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宫晓燕律师还将作为中国奥运代表团随行律师,在东京奥运会期间为中国奥运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据记者了解,与“反兴奋剂”和“体育仲裁”紧密相关的法律事务,将是这位特聘律师最有可能发挥作用的领域。
姚明随中国女篮出征。
一周之前,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专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召开,40余名来自法律界、体育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多个项目中心与单项协会相关负责人参会。
多位专业人士提到,体育仲裁应具备专业性和自治性,尤其是在反兴奋剂领域,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目的,已不仅仅是简单解决体育纠纷,更涉及到对体育规则的解释权,以及制定体育规则的主导权。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主任陈志宇表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引导推进反兴奋剂斗争,“中国反兴奋剂中心2012年成立了专门听证委员会,但目前仍然面临缺乏终局性争议解决渠道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合规性审查等问题”。
“我们希望一要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二要注意仲裁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三要注重体育仲裁人才的培养。”
具有丰富反兴奋剂斗争经验的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赵健强调:“中国承办大量国际赛事,这要求我们用国际标准、国际视野来处理体育争议,体育争议特别是兴奋剂案例急需我们建立国内的体育仲裁制度,国内体育仲裁可以考虑先从解决兴奋剂争议角度推进。”
大多数专家认为,理清《体育法》与《仲裁法》的界定范围极为重要(如职业球员合同适用于《体育法》抑或《劳动法》长期存在争议),“要充分考虑体育仲裁案例的特殊性。”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律师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体育法》修订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提案——《体育法》的修订正在推进当中,但“体育仲裁是否独立成章”还在讨论——李大进认为,在从体育大国到体育强国的建设过程中,“体育仲裁恰恰是一个好的抓手”。
“中国需要开辟体育领域的第三方争端解决路径,推进国际仲裁规则,通过体育仲裁逐步扩大我们在体育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李大进说:“《体育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体育仲裁制度迟迟未能建立,国内体育纠纷解决体制混乱,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严重脱节,各参与主体普遍不熟悉体育仲裁机制,既不利于公正、迅速、有效解决纠纷,也不利于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
《体育法》和《仲裁法》的修改完善,是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建立的前提条件,“迷雾重重”的东京奥运会,亦给呼吁早日构建独立仲裁机构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提供了一个最好的观察平台:
中国运动员要在奥运赛场保持金牌数目第一序列,中国体育更要清楚知晓国际体育规则、在世界体育大舞台上拥有国际视野:毕竟孙杨因“破坏反兴奋剂检测取样”而被禁赛4年3个月的教训,实在太过惨痛了。
来源:郭剑/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