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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 一起“民告官”案历时4年,引来省级检察院抗诉,这条法规该改吗?

原标题:法治观察|一起“民告官”案历时4年,引来省级检察院抗诉,这条法规该改吗?

摘要:法理?人情?

法治观察 一起“民告官”案历时4年,引来省级检察院抗诉,这条法规该改吗?

重症监护室内,病人浑身插满管子,靠呼吸机勉强维持着生命。病房外,医生声音低沉,病人虽然尚有生命体征,但抢救回来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询问家属是否要放弃抢救。

“必须要继续抢救,人还活着呢,说不定就有奇迹!”一旁守候的中年男子发话了,他是病人的同事,受公司委托在医院看护。听了这话,一旁的家属狠狠地剜了他一眼:“说得好听,你们不就是想少赔点钱吗?”

这是发生在上海一家医院内的真实一幕。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此时,病人已经抢救了43小时,这最后5小时,直接关系到工伤认定结果。放弃,不仅意味着眼睁睁看着亲人逝去,还可能背负上重财轻命的骂名;不放弃,则极大概率人财两空。

如果是你,面对此情景,会如何选择?

不救,公司拒绝赔偿

张女士选择了放弃。

她的丈夫郝某是上海一家公司的保洁员,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在得知抢救成功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后,张女士决定放弃治疗。家里只有这一个壮劳力,自己和女儿的生活还要继续,双方的父母还要赡养,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对这个家庭今后的生活极为重要。

郝某工作的公司不乐意了。在他们看来,张女士主动选择放弃治疗,好让病人在48小时内死亡,这不是摆明了想要讹一笔钱吗?在场的工作人员试图阻止,但这事儿,家属说了算,于是医院停止了抢救。郝某离世,距离突发疾病43小时。

事后,张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获得了区人社局的支持。公司不服,一审败诉后再上诉,官司打了一年多。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主审法官指出,法理不外乎人情,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下,当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死亡时间而几无治愈可能时,家属即使基于害怕因抢救超过48小时而使工伤认定无法成立、使家庭陷入沉重经济负担之考虑而决定放弃治疗,也是无奈之举,并不应该受到谴责。因此,在排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及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后,原审法院关于家属放弃治疗亦可构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应予以认定工伤的观点,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亦可减少因劳动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继而无法获取工伤保险导致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救,工伤认定艰难

颜女士选择了继续抢救。

2016年9月29日21时左右,在外出差的广西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干部梁某,在赶回家的途中突然晕倒,送医时已经生命垂危,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妻子颜女士花尽了家中全部积蓄,但实在负担不起每天上万元的治疗费用,医生也告知梁某苏醒的几率极其渺茫,万般无奈下,颜女士决定放弃治疗。撤去呼吸机5分钟后,梁某去世,此时距离他病发早已超过了48小时。

接下来的4年,颜女士一直在为争取工伤认定而奔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颜女士向法院起诉人社部门,一审胜诉但二审败诉,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也就是说,三级法院中,只有基层法院认为单位应当向颜女士支付工伤赔偿。

这起案件在当地司法系统内部引起了极大的讨论。当地检察官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不宜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解释,法院依法裁判,并无不当;另一派认为,以梁某的病情,家属完全可以选择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不放弃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后一派的意见逐渐占了上风,广西检察院向广西高院提出抗诉。去年5月,广西法院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改判应认定为工伤。

这起历时4年,多次反复的案件,近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48小时”条款引争议

近年来,工伤认定中的这个“48小时”条款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支持者认为,这一条款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实际上扩展了工伤的认定范围。正因如此,才有必要加上“48小时”之类的限制条件。若无限制,则工伤认定范围将继续被扩大,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实是一种不公平。

反对者则认为,“48小时”这一限定过于死板,在现代医学条件下,即使抢救回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依靠呼吸机等先进设备,病人的存活时间也很容易突破48小时,反而会将病人家属置于两难境地。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家属为了赔偿放弃抢救那些尚有希望的病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申255号行政裁定书显示,石某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在临近抢救48小时之前,亲属主动要求医院放弃抢救,医院多次提醒家属放弃抢救的不利后果,家属仍然坚持放弃,致使石某某在临近48小时之时因被放弃抢救而死亡。重庆高院认为,该事实表明,石某某系家属主动放弃抢救后死亡,并不属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石某某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此,有专家便建议,应当启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取消“48小时”这一时效性条款,转而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视同工伤”。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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