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至每人每月700元
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021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到700元/人/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到5520元/人/年。新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昆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李怀深介绍,此次提标主要依据省级2021年保障标准、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综合考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逐步缩小城乡保障标准差距等客观需要,并充分考虑提标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对2021年昆明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次提标明确:2021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640元/人/月调整为700元/人/月,提标60元/人/月;2021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4920元/人/年,调整为5520元/人/年,提标600元/人/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方面:2021年,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832元/人/月统一调整提高到910元/人/月,提标78元/人/月。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方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省级标准执行,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提标工作,落实好本级应承担救助保障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金按标准足额及时发放。(昆明日报记者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