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7月1日起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原标题: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来源:山西新闻网

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传来消息,为平稳有序做好我省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自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具体按照下列方式征收: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乡)管理等部门核定缴费信息后,向税务部门传递缴费信息,缴费信息应当载明缴纳义务人名称、缴纳义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纳义务人身份证件号码)、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期限等事项。缴纳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缴费信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代征单位自行申报缴纳的,代征单位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申报期限和程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同时报送征收信息清册;缴纳义务人和代征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税务部门为其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欠费底册资料移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移交资料包括: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代征协议等现行政策文件;2021年城镇垃圾处理费应缴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核定缴费信息名单;2020年度、2021年度1-6月的征收明细数据。移交资料需形成纸质件并附电子文档,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确认。

7月1日以前已缴费款的退库工作,仍由原执收部门按照原有规定办理;7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各级税务部门与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此次通知覆盖有: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相关单位。(贾蔚然)

相关阅读:
这就是今天早上的天安门广场! 百年正风华|黄金小镇:用实际行动践行企业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