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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发布 9月1日正式实施

原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发布 9月1日正式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发布 9月1日正式实施

近日,海南省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条例》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的船籍、检验机构、登记材料、营运范围、税费等相关事项给予逐一说明,旨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现代化航运服务管理体系,以促进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目前,海南省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服务办法》。

《条例》指出,国际船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国际船舶的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

《条例》明确,船舶检验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际船舶业务发展需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等;其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另外一种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且从事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入级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其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三种船舶可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一种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一种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一种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条例》提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国际船舶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国际船舶经批准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上施工作业。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船龄的国际船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水路运输。

《条例》对境外进口和境内建造的国际船舶,船用备件以及在船自用的燃料,按照有关规定免税或者退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国际船舶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船员服务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高级管理人员、船员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条例》还明确了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原件难以第一时间提交给船舶登记机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时,可以按照《条例》先申请办理临时船舶登记。

(总台央视记者钟华夏)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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