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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7月1日实施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有法可依

原标题:《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7月1日实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有法可依

今天(6月24日)上午,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自7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7月1日实施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有法可依

据南京市委党史办副主任吴伟介绍,南京市的红色资源呈现出“数量多、类型全、分布广、价值高”的特点。目前已挖掘整理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文化资源点165处,有重要机构及会议旧址、重要事件及战斗遗址、重要烈士事件或墓地、重要领导人物故居旧居、新中国成立后新建的各类纪念设施。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7月1日实施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有法可依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7月1日实施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有法可依

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条例》分为六章46条,对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向记者介绍了《条例》八个方面的亮点。

亮点一:明确立法目的,凝聚精神动力

《条例》在定义红色文化资源时,采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表述,全面涵盖红色文化资源产生的时间跨度,以体现红色文化开放性、持续性的特点。《条例》注重“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双重保护”,通过宣示性条款强调“红色文化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国梦的精神动力。”让红色精神成为南京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力量!

亮点二:确定“红色管家”,建立联合保护机制

《条例》一方面对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跨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另一方面,确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文化资源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此外,条例还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共同参与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亮点三:摸清“红色家底”,明确调查认定程序

《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制度,明确了从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到保护名单的申报、认定和专家评审,再到核定公布全流程的具体程序,与名录保护制度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为红色文化资源纳入法规保护体系提供了立法支撑。

亮点四:遵循“保护为先”,构建系统保护体系

《条例》创设名录管理制度,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文化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的保护措施,对已核定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文化资源实行重点保护。践行“规划先行”保护理念,制定专项规划保护制度,实现红色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确定保护主体,明确具体职责,加强行政监督。建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标识指引系统,统一制作标识,方便市民参观查找,让所有红色文化资源闪亮起来。

亮点五:突出弘扬传承,赓续红色血脉

《条例》专设传承和利用一章。首先,着力于红色文化资源的理论支撑,要求宣传、党史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应当开展本市红色文化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其次,对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红色文化纪念活动的时间节点和形式作出较为系统的规范,着重强调国家公职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第三,将红色文化教育融入本市中小学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最后,突出仪式感在传承活动中的作用,明确公众瞻仰、祭扫、参观的礼仪规范。通过涵养社会公众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情怀,促进红色文化内化为信仰信念,真正把“法律约束”内化为“行动自觉”,让红色基因深入内心。

亮点六:加强载体建设,打造红色文化名城

《条例》围绕深挖我市红色文化资源禀赋、打造红色文化名城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市红色文化资源品牌建设,塑造雨花台烈士陵园、梅园新村纪念馆、南京长江大桥、红色李巷等特色品牌;

二是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机制,形成一批有震撼力、吸引力的红色文艺作品,讲好南京“红色故事”,扩大南京红色文化的感染力、影响力;

三是建立本市红色地名名录,不断挖掘、传承和发展红色地名中蕴涵的革命精神,将红色印记融入市民日常生活,让人民群众在可知可感中体悟信仰。

亮点七:坚定文化自信,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条例》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以制度刚性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几种表现形式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还特别强调红色文化资源的精神价值,指出雨花英烈精神等红色精神的传承、弘扬、传播等受法律保护。《条例》还进一步的规范了纪念场馆的讲解内容,要求完整、准确、权威,展示展览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讲解应当尊重史实,防止刻意夸大、贬低或者戏说方式歪曲红色文化精神内涵。

亮点八:完善责任体系,画出法律红线和底线

《条例》在罚则中对毁坏、污损红色文化资源等行为做了处罚规定,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唐高林景明徐靖伟)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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