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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篇 (9)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原标题:税收优惠篇|(9)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税收优惠篇  (9)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税收优惠篇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适用对象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

支持措施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省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税务局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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