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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下发,银行、信托们的监管红线在哪?

原标题: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下发,银行、信托们的监管红线在哪?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下发,银行、信托们的监管红线在哪?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银保监会于6月21日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除银行、保险机构外,征求意见稿覆盖了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包括信托、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及金融租赁等多类机构。记者看到,在征求意见稿第27条中,全部机构均适用的关联交易禁止性行为,被监管明确划定为“两条红线”。

即,一是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二是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两条红线”外,单就银行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在第28条中,征求意见稿开列三款。其中,按照规定,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将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关于信托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32条中列出四款。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此外,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而关于保险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9条只列出一款,即保险机构“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股东或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同时,根据分类监管措施,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将不得开展授信类或投资类关联交易(经银保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征求意见稿共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七章、合计为68条。银保监会表示,公众可通过邮件等多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

事实上,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4天前,即6月17日,银保监会还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同时亦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要求银行保险业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银保监会的“出手”并非偶然。

在多数机构的变更或股东资格批复中,我们时常会注意到银保监会提出的“应加强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严格控制股东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等要求。实际上,机构因内控或关联交易管理存在违规而被处罚的情况,并不鲜见。

今年的6月8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确保2021年各类屡查屡犯问题发生率显著低于2020年”的监管目标。通知还特别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工作要点深入查找内控合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股权管理、授信业务、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互联网业务等领域的内控合规建设。

2020年以来,银保监会不断深入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和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分三批次向社会公开了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起到了严肃市场纪律、强化市场监督的良好效果。银保监会也曾表态,将着力加强股东行为监管与违规关联交易整治;同时,不断创新股权监管方法,加强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鑫宇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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