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竖起统计法治之“盾”——写在《山西省统计条例》正式施行之际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为规范统计活动,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6月1日,《山西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指出,我省将建立统计工作督察制度,采取常规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推进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条例》的出台也标志着我省在统计法治治理方面迈上新的台阶。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制定始于2020年5月,经过我省多部门紧密配合、鼎力合作、高效推进,仅用10个月时间便完成了《条例》的草案起草、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立法协调、立法联审等工作,并于2021年3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顺利表决通过。
“该《条例》的出台,是以地方性法规固化提升我省统计工作经验的成功立法实践,对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统、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在6月1日省统计局举行的《条例》施行启动仪式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渊表示。
统计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的基础,统计数据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就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而随着市场主体不断增加、统计调查对象日趋多元化、统计调查方式不断发展变化,这些都对统计工作改革和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条例》的出台,无疑是我省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其中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大内容作出规定。”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晓东介绍道,《条例》在坚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方面完善了各项制度和要求,规定了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数据监测评估、统计工作独立性等内容,同时在统计信息共享、保障调查对象权益、完善调查管理机制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山西省统计督察制度和统计工作约谈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得随意分解统计数据任务,确保统计工作的独立性;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建立统计违法线索移送机制等内容。
张晓东表示,《条例》的施行将有效弥补我省统计法规制度体系的不足,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竖起统计法治之“盾”。“以此次《条例》施行启动仪式为起点,各部门将加强配合、协同联动,扎实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统计意识。未来要狠抓《条例》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为我省统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统计法治保障。”张晓东说。(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