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减肥胶囊添加违禁成分被告人获刑并被判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正义网榆林6月3日电(记者倪建军通讯员府迅)为谋取不法利益,无视消费者身体健康,竟在“减肥胶囊”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药物。3月31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法院对府谷县检察院提起的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处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受害的消费者赔礼道歉。目前,左某某已缴纳12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2018年7月,一消费者举报,食用某品牌减肥胶囊后出现头晕等不适症状。经公安局侦查,发现2018年始,被告人左某某在某品牌减肥胶囊里添加“西布曲明”成分,随后销售给代理商,销售额高达12.2万元。
据悉,“西布曲明”成分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和保健食品中添加的。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检察官介绍,由于“西布曲明”成分有一定的抑食减肥功效,一些不法商家屡屡将其加入减肥产品中牟取暴利。消费者食用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后,往往会出现口干、心跳加速、失眠、头痛或头晕等副作用。
对此,府谷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左某某提起公诉,并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侵权行为人左某某处以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29日,府谷县法院判决左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判处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责令左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向受害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22万元。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裁定本案发回重审,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此时,左某某又以其销售金额应为9.8万元,且销售的产品并非都是有毒、有害食品,其具有坦白情节,府谷县人民法院对其量刑过重为由,再次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认为左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对府谷县检察院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