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
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禁止建设低层连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有什么变化?
对十个方面进行修订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十个方面,即文件标题;明确适用范围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形式;增加乡村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要求;对各部门职责职能进行调整和规范;优化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新增统一建房的管理;厘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法律责任;实施细则的制定。
为进一步规范表述,本次修订将原《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调整为《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同时明确适用范围:在昆明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房开工查验和完工组织验收、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建房安全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此外,针对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政府主体,不能直接履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的问题,《办法》明确,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还规定了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有哪些影响?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行为和有关标准,《办法》明确,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建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已有宅基地又提出新的宅基地申请的,应办理退还原宅基地的手续,并在新住宅建成后按照规定拆除原住宅;鼓励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居)民小组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禁止建设低层连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住宅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申请理由等5类信息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有关材料,按逐级审查的原则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法》明确,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将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昆明日报首席记者廖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