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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舆论监督要将未成年人权益放首位

原标题:涉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舆论监督要将未成年人权益放首位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涉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中明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应把未成年人利益放在首位。

6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并通报10起涉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起未成年子女被父母绑树上教育遭偷拍,并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传播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构成了对未成年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公众对社会现象与不当行为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应当有一定限度,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对未成年人人格权进行充分保护。

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的某个早上,因李某某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在某平台上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

原告李某某以拍摄者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原告李某某主张,由于平台的经营者在其父亲提出删除视频的时候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魏某侵犯了原告李某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应承担相应责任,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明确反对被告拍摄;其次被告对视频的传播扩大了原告隐私被人知晓的范围;再次是视频中拍摄到了女童的内裤。”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阐述裁判要点中指出,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如果这些在特定公开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被大范围公开即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当作为隐私予以保护。

因此,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当涉及到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的情形时,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前述通报还指出,本案明确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时,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舆论监督也要将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

数据显示,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02585件,其中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的23781件,占比23.18%。

通报指出,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创新发展,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案件逐年增长,其中2018年9月至12月收案量为458件,2019年收案量为8011件,2020年收案量为10424件,同比上升30.12%。

社交媒体平台纠纷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为87.71%,其次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占6.81%,可以看出,侵权类纠纷占该类案件中的绝对多数。

张雯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将聚焦互联网特性突出的新兴领域案件,比如针对不当收集、管理、利用个人信息、公共数据问题,强化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针对新兴互联网产业发展不规范、打法律擦边球问题,加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网络刷单炒作信用、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网络灰黑产业。

与此同时,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需求,明确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和追责机制,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同时,还要对网络平台治理、数据权属与交易、算法规制、区块链法治等前沿司法问题方面做出积极回应。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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