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爱明天守护成长打造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
正义网北京6月1日电(见习记者赵晓明)2021年6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涵盖了哪些方面?检察机关在此期间进行了哪些探索?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记者采访了四位专家和检察官,解读“两法”修订的变化与亮点。
未检公益诉讼从“等外探索”变为“法定之责”
笔者注意到,修订后“两法”中出现了28次“检察”,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少新规定也吸纳了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有益探索,推动实现未检公益诉讼从“等外探索”变为“法定之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检察官宋丹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各地也陆续形成更多可复制的经验、模式。
比如,2020年5月,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推动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的问题。同年8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将“大灰狼”堵在校门之外。“这两项制度意见都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上升为法律制度。”宋丹介绍。
“十项职责”“十一项禁止”细化监护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和少年司法发展迅速,检察机关“莎姐”团队从最初的7人发展到现在的上千人,在全国已经形成了颇有影响力的全民普法未检品牌。
但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过程中,“莎姐”也曾面临诸多困难。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检察五部主任、“莎姐”青少年维权岗办公室主任梅枚告诉记者,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如何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和监督考察。“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往往不愿承担责任,检察机关缺乏强制力量来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梅枚介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父母以及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的十项监护职责和十一项禁止性行为,实现了“精准”解题。
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梅枚还表示,下一步,大渡口区检察院将围绕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继续开展相关的工作,从维护更多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民事执行以及社会公益诉讼方面进行重点发力。
设立特殊保护机制救助关爱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此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多方面加强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
“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告诉记者:一是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设计了委托照护制度,二是对学校保护进行专门规定,留守未成年人所在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应当履行对留守儿童特别的关爱义务,三是国家兜底,如果没有其他成年人来照顾留守儿童,民政部门要代表国家负责对未成年的临时监护。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建立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与刑法相对接。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进行分流,除极个别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将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何要进行这样的调整?苑宁宁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话题引发讨论,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在应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方面的措施是比较单薄的,实践中也缺乏很好的应对措施。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共同回应了此问题。”苑宁宁举例说道,此次修订贯彻“双腿走路”思路,一方面要在适当的情况下严格适用惩罚措施,另外一方面要坚持教育矫治,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本着一种非常严格适用的态度,设计了一系列的相对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回应了如何用好教育矫治措施问题。“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就是针对低龄严重暴力行为,但是又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整治措施。”苑宁宁说。
增设网络保护专章防止未成年人过度沉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未成年人开始频繁接触和使用网络。“作为在信息社会里面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不接触网络是不现实的。如何有效地防止其沉溺其中,是如今亟需解决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李俊表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从多方面防止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要求,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能提供让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据介绍,除了有正面的禁令外,从法律责任方面也规定了很具体的责任。作为网络服务和产品的提供方,如果不顾及未成年人心理特点,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导致了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商家将面临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没收,以至于吊销许可证的惩处措施。
采访中,李俊还表示,修订后的“两法”根本目的都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是两个法律的重点不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对部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来加以约束,两部法律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关系,共同来打造一个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视频制作田昊张颖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