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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家庭日间照护暂时困难老人将就近就便享受服务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聚焦审议

(记者赵建)5月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情况。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突出抓好重点工作,大力推进条例落实。”省民政厅副厅长吴进军表示,我省将完善居家养老支持体系,促进优质养老服务资源向老年人周边、身边和床边聚集,让家庭日间照护暂时困难的老年人,能够就近就便享受到社区托养、健康管理、文化娱乐等服务。

近年来,我省持续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稳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实现全覆盖,其中779家内设医疗机构,453家具有医保定点资质,95%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设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绿色通道。

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对养老服务的设施规划、用地保障、配套设施建设、适老化改造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现有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由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

——推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宾馆、疗养院、医院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条例充分考虑了农村养老服务需求。“我省广大农村地区养老矛盾多、困难大,是养老服务工作的短板。”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介绍,条例强调了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我省还将推进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补齐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短板。

提高老年人防范非法侵害能力

面对诈骗行为,老年人如何避免被骗?

条例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大额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政策公益宣传,提高老年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非法侵害的能力。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审查程序,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

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我省将强化特困人员兜底保障,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护服务需求,确保有入住机构意愿的全部集中供养。

聚焦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完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增强补贴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以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重点,建立居家社区定期探访制度。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津贴补贴范围。

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支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

据介绍,我省还将提升机构照护能力,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支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增强长期照护服务能力。

同时,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合作,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和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与国家标准相衔接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现对养老机构的分类分级管理和安全质量监管。

此外,我省将加强养老服务工作与京津合作,推动实现京津冀养老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优势互补、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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