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铁拳”查办,件件与你有关!
来源:重庆发布
5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据悉,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王某经营未经检疫肉类违法行为案。
2021年2月26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铁山镇多宝农贸综合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销售的猪肉上未见有“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也不能提供销售鲜猪肉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陈某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12月,陈某为招揽顾客,在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在复印店印制了50张名称为“妇科”的广告宣传单,4张名称为“秘方康复中心”的广告单,1张名称为“秘方康复中心”的广告海报,擅自对外宣称其“秘方”可以治疗月子病、妇科炎症、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等疾病,于2020年10月22日被璧山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璧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络图
三、重庆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0年12月9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超过检验周期的氧气空瓶9只,超过检验周期的已完成充装、待销售氩气气瓶14只,超过检验周期的已完成充装、待销售二氧化碳气瓶3只。完成充装作业的各类气瓶均未粘贴警示标签及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排空违规充装的气瓶并立即送检。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充装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潼南区某传媒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潼南区某传媒公司在潼南综合频道发布的“古佰天舒筋活络丸”药品广告涉嫌内容虚假、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内容。经交由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广告主提供给当事人的“古佰天牌舒筋活络丸”广告视频共有6个,其中有2个广告视频的时长是10分钟,其余4个广告视频的时长是5分钟。
当事人对上述6个广告视频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发现广告主提供的材料里无“满清皇室御用的治骨圣方”“一丸药需100中草药方能秘制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且认为内容涉嫌虚假的情况下,并未提出异议,而是按照约定自2020年7月22日起在潼南综合频道对上述6个广告视频循环进行播放。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所指“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发布内容不符的广告”、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所指“发布虚假广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所指“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潼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山寨”食品案。
2021年1月12日,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投诉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好朋友”坚果饮品和“益聪元”坚果饮品,其外包装及装潢与投诉人生产的唯怡植物蛋白饮品几乎一模一样,视觉效果极为近似,足以造成误认误购结果,涉嫌不正当竞争。
经调查,投诉人自2003年开始生产唯怡牌植物蛋白饮品,一直使用自行设计的外观设计,经投诉人上乘的质量保证和投入巨大的广告费进行持续广告宣传,产品畅销全国,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早已为消费者所熟知。投诉人的唯怡商品早在2003年即已上市销售,其包装装潢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固定认知,一看到包装装潢就会联想到唯怡产品或相关产品,一听唯怡就会联想到该包装装潢。
2020年7月1日、8月28日,当事人委托两家公司分别生产“好朋友”坚果饮品和“益聪元”坚果饮品。“好朋友”坚果饮品与投诉人的“唯怡90”紫标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视,两者的包装、装潢直观视觉效果极为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投诉人的产品或相关产品。“益聪元”坚果饮品与投诉人的“唯怡90”绿标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视,两者的包装、装潢直观视觉效果极为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投诉人的产品或相关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某司法鉴定所涉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案。
2020年9月23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收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立“专家咨询费”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经核实,2019年当事人共收取专家咨询费261100元,2020年当事人共收取专家咨询费2167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的价格违法行为。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