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表决通过,7月1日起实施
新民晚报讯(首席记者姚丽萍)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党的诞生地。这部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正是: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特别规范了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管理。
图说:中国共产党发起组成立地旧址。孙中钦摄
传承弘扬
立法中,一种声音是,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应当充分发挥老党员、老战士以及英雄模范的作用;同时,开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博物馆、纪念馆,还应当包括党史馆。
为此,条例明确——
@第十八条,增加“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的表述。
@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老党员、老战士以及英雄模范开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活动,推动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薪火相传。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关于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列举中,增加“党史馆”的表述。
此外,街镇承担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大量工作,为此,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同时,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环境综合整治和秩序管理。
保护管理
立法中,一种立法建议是,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安全监管,及时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
为此,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两点要求:一是消防救援、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日常保养和维护活动进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二是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确定罚则
为加大保护力度,立法提高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行为的处罚幅度。
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