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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司法鉴定实验室培训学员是如何选择受训课程的

原标题:第二期司法鉴定实验室培训学员是如何选择受训课程的

“我选择这门课是因为……”

——第二期司法鉴定实验室培训学员如是说

研讨电子数据在检察办案中的应用、探析法医鉴定意见审查、交流毒化检验技术应用……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与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开展的第二期司法鉴定实验室培训的环节之一,电子数据、法医、毒物学、心理测试等6个专业的实验室小班授课,令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们印象深刻。

由于46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学员基于自愿选择参与不同受训课程,每个专业门类的学员人数并不相同。他们在选课时有何考虑?如何看待所选课程在检察办案中发挥的作用?记者旁听了实验室小班授课实训,并采访了几位学员。

“搞懂弄通专业问题,方能胸有成竹质证答疑”

受访学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检察长蒋雪智

记者:在自愿选课时,您选择了法医鉴定意见审查及案例交流授课组,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蒋雪智:自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在这些年的职业生涯中,我办理过不少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绑架、交通肇事等,均涉及法医鉴定意见的审查、分析和运用。我曾为弄懂案件涉及的一些专业性问题和鉴定意见中的专业术语、概念,厘清被告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多次向法医以及相关医学专家咨询请教。因此,我对这一组授课很感兴趣。

记者:在您看来,这组授课在检察办案中具有怎样的意义?

蒋雪智:法医学是一门运用临床医学、生物信息学、药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其中,与刑事案件密切相关的是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法医学鉴定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人、认定案件性质、准确划分刑事责任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故发生口角,被告人朝被害人左侧头部猛击一拳致被害人摔倒,右侧头部撞击在路沿石上,因左颞颅脑挫裂伤死亡。当时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对冲伤”,一审、二审均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被告人一拳打击所导致,故判被告人无罪。被害人母亲不服,开始了长达十年的上访。我接手案件后经仔细阅卷,认为应搞清楚几个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一拳能否打出对冲伤;二是被害人左颞部颅脑的对冲伤是如何形成的;三是被害人损伤后果与被告人的打击行为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此我咨询了法医,走访了有关医学专家,查阅了相关医学资料后弄清了以上专业问题。经再审,该案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母亲也息诉罢访。

检察人员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对老百姓来说都是关系其人生节点的大案,对涉及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都要高度重视。鉴定意见尽管是由专门机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作出的,但也应像审查其他证据一样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于鉴定意见涉及的专业知识、专业问题一定要搞懂弄通,这样才能在法庭上胸有成竹地去质证答疑,才能精准办理每一起经手的案件。

“争取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

受访学员: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余湘文

记者:在您看来,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在检察办案中具有怎样的意义?

余湘文: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往往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对取证专业度要求较高。公益诉讼快速检测与常规的、传统的检察技术办案可能产生的变化之一,是从辅助办案转向兼具主要办案、关键办案的态势转变。这也意味着,公益诉讼技术调查取证和勘验的重要性日益彰显。

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规定的侵权责任之一,就是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而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重要、疑难问题,检察技术可以为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通过此次培训,我了解到,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精湛,服务基层的意识很强,这对我们今后更好开展有关工作是一种鼓励和鞭策。

记者:这组授课内容对您今后开展工作有哪些借鉴?

余湘文:今后,我们会更加重视检察技术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作用,既要坚持问题意识,围绕检察工作的痛点、难点设计工作目标,又要有安全意识,充分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回去后,争取尽快将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起来,同时在上级检察院的支持下,着力与市环保、食药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接,在实验室资源方面建立共享机制,提升办案质效。

“我对这门课程是有感情的”

受访学员: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体功

记者:您是唯一一位选择毒化检验技术应用及案例交流授课组的学员,为什么会选择这一组授课?

王体功:对这门课程我很有感情。因为在1993年至1995年间,我曾在检察机关从事毒化检验有关工作。这是研究自杀、他杀以及意外灾害所引起的中毒的一门学科,主要是为揭露罪犯毒杀手段、侦破和审理中毒案件等提供证据。毒化检验作为法医检验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记者:在您看来,这门课程在检察办案中具有怎样的意义?对于今后有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哪些启发?

王体功:重视毒化检验对于办理有关疑难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案情明确、有明确的中毒症状或尸体征象的尸体检验,一般不会忽视毒物检验;案情不明、中毒症状或征象不明显等情况,有时会因种种原因忽视毒物检验。在涉监所人员死亡、重大安全事故等案件中,毒化检验可以充分发挥出其优势,确保案件依法精准办理。

目前像r-羟基丁酸一类的新型精神活性类药物很多,社会危害性很大,而且证据提取、鉴定、认定在技术上难度大,是司法办案的新挑战。

滨州市检察院在检察技术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可以,有关工作排名也相对靠前。我院还出台了与检察业务部门协同配合的有关规定,配备了法医、司法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但是,目前我们还没有毒化检验方面的技术人员,接下来要加强这方面的人才引进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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