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法治实施报告:主动投案成为反腐通报高频词,人数翻倍
2020年反腐力度未减,“主动投案”成为反腐通报高频词,人数翻倍。5月9日,《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在京发布,披露2020年度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回顾过去一年中国法治实施总体情况。
在2020年反腐败专题报告中,报告分别从打“老虎”、拍“苍蝇”、猎“狐狸”、巡视巡察、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五个方面入手,梳理2020年反腐败的具体进展。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法治实施报告项目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于2013年联合发起和主办,迄今已连续出版年度报告8部,皆在回应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新阶段的中心任务,聚焦法治实施,记录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为法治中国实践提供系统的“年度体检”。
审判“老虎”节奏加快,受贿是犯罪主要形式
数据显示,在2020年的司法惩腐中,人民检察院对赵正永等1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2万件2.6万人,其中被人原为中管干部的12人。
前述报告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重大案件”栏目2020年发布的中管干部案件清单。报告指出,从审理日期看,以上15只“老虎”的审理日期都是明确的,这在党的十九大以来是首次。其中在2020年审理的有9人,在2019年审理的有4人,在2018年审理的有2人。
从宣判日期看,2020年共对10个“老虎”进行了宣判,包括2018年审理的2个,2019年审理的4个,5个在2020年受审的“老虎”没有在2020年宣判。
报告认为,从被审理但没宣判的“老虎”数目来看,2018年有12个,2019年有5个,2020年也只有5个,且清理了2018年和2019年的6个遗留“老虎”,说明法院审判“老虎”的节奏在加快。
与此同时,从审理周期看,2019年审理并宣判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的审理周期长达9个月,2020年审理并宣判的4只老虎的审理周期都在6个月以内,其中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周期不足3个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国强的审理周期只有3个多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和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的审理周期为5个月左右,说明法院审判“老虎”的效率在提高。
报告还指出,从宣判罪名来看,以上10个被宣判的“老虎”都仅被判受贿罪,达到100%,在党的十九大以来是首次,充分说明受贿是“老虎”犯罪的主要形式。
值得关注的是,从“老虎”个人看,2020年8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此案一审开庭审理消息虽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重大案件”发布,但在2020年司法惩“虎”中特别受关注。报告认为,主要是赖小民受贿数额达17.88亿余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数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主动投案”成反腐通报高频词,人数增长54.5%
过去一年,反腐败总体情况如何?报告显示,从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收信访举报数、处置问题线索数、谈话函询数、立案数、处分人数、党纪处分人数来看,2020年全部高于2017年,整体上与2019年不相上下,说明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后,力度没减、节奏没变。
从接收信访举报数来看,2020年接收信访举报数比2019年少6.5万人,说明人民的满意度上升;比2017年多4.6万人,说明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后,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此外,处置问题线索数与接收信访举报数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创新高,其中,2017年处置问题线索数是接收信访举报数的45.77%,2018年为48.46%,2019年为51.76%,2020年为52.74%,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与问题线索的重视,说明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效率在提高,有利于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的期待。
澎湃新闻注意到,“主动投案”是2020年反腐案件通报中的高频词。报告指出,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青海省副省长文国栋等一大批违纪违法问题干部主动投案。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1.6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6.6万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
报告还指出,2020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24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总计通报执纪审查中管干部18人。2019年通报20人,201年通报23人。
“从通报绝对值看,2020年相较于此前两年略低,这是由预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报告分析指出,但随着2020年“首虎”张志南4月12日被中纪站通报,此后打虎力度不减反增:2019年从4月12日起被中纪委网站通报执纪审查中管干部为14人,2018年为17人。
报告直言,近几年来,纪检监察工作、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水平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仍不失较大的提升空间。
基于此,报告建议加快推进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一是因应纪律检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和修改一系列纪律检查领域的党内法规;二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推动《监察官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三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充分行使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就国家监察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制定包括《监察法实施条例》在内的监察法规;四是实现纪律检查领域党内法规和国家监察领域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契合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制度安排。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