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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法院:妻子婚前隐瞒病史 丈夫告到法庭诉请离婚

原标题:阳朔县法院:妻子婚前隐瞒病史丈夫告到法庭诉请离婚

近日,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一起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的案件。该案女子因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婚后被丈夫发现,丈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了二人的婚姻关系。

阳朔县法院:妻子婚前隐瞒病史 丈夫告到法庭诉请离婚

2020年6月,小坤(化名)与小雨(化名)通过网络相识。二人感情逐渐升温,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20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

结婚后不久,小坤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小雨发生交通事故,小坤右腿骨折入院治疗。小雨每日悉心照料,小坤逐渐康复。就在出院时,小坤发觉小雨精神状态异常。此后不久,小雨再次出现精神异常状态。小坤确认小雨患有精神疾病后,向阳朔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

庭审过程中,小雨的父母袒露,小雨在中学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曾住院接受治疗,但婚前小雨及其家人都没有将此情况如实告知小坤。

阳朔县法院:妻子婚前隐瞒病史 丈夫告到法庭诉请离婚

法院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小坤在知晓撤销事由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其诉讼请求理由充分,阳朔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小坤与被告小雨的婚姻。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主办法官对小雨及其家人释法明理,希望小雨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同时,法官告知小雨及其家人,将来一定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不然伤人伤己。

阳朔县法院:妻子婚前隐瞒病史 丈夫告到法庭诉请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阳朔县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之后,将该案判决书送到了阳朔县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手中。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小雨在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小坤在知晓实情后,有权提起撤销婚姻之诉。阳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坤与小雨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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