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枚印章管审批”步入法治化轨道
来源:山西日报
从几十枚审批用章到“一章管理”、从多部门来回跑到“一窗受理”……“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这项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制度性安排,从试点探索到全面推广,如今已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突出“小灵快”的特点,通过“量身定制”解决实际问题,对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立法回应改革需求,破除改革障碍
所谓“一枚印章管审批”,是指将多个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职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并统一使用一枚行政审批专用印章。2019年,晋城市作为全省试点,率先启动这项改革;2020年,全省各市县及开发区全面推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李和林介绍,总的来看,改革落地速度快、效率高、效果好,市县平均压减事项20%、办理时限50%、审批环节51%、申请材料55%,审批效率显著提高,极大方便了企业群众办事。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李渊介绍,作为国务院确定的首批试点省份之一,山西将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改革中形成的很多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来固化和提升,将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在改革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亟需通过立法解决的困难和瓶颈。制定条例,是以立法回应改革需求,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这项改革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破除改革障碍,为我省深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召开高层次专家论证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在会上对草案给予高度评价。国务院办公厅同志还表示,《条例》出台后,将在国家层面总结推广山西经验。
有效管用特色明显,确保立得住行得通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政务服务窗口和网站公示”“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条例》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到“一枚印章管审批”概念、工作制度和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印章管理、优化审批服务、部门衔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李渊说,《条例》内容旨在着力解决部门间协调不畅、审管衔接不够明确、审批监管不够有力、办理流程不够规范、服务涵盖面不够广等问题,做到了简洁明了、有效管用、特色明显,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从具体内容来看,突出了集中审批服务的实效性、部门之间衔接的高效性、集中审批工作监管的全面性。
如何有效提高集中审批服务质量,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举措。为此,《条例》明确要求集中审批部门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期限、优化流程,同时还对关键节点作了明确规定,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规定容缺受理机制、向基层延伸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等。
为切实厘清部门责任,在集中审批工作上形成完整的链条,《条例》在明确划分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对二者之间的工作衔接也作了明确规定。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既突出了内部监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还明确了外部监督机制,规定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服务满意度测评、定期回访等社会评价机制。同时明确,可以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或者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对行政审批工作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和举报后,集中审批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有效衔接
“一枚印章管审批”,其核心内容是将原先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职权划转到了集中审批部门行使。那么对于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该如何衔接?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表示,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是“一枚印章管审批”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着眼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从职责边界、业务开展、审批流程三个方面进行规定,做到了全过程、各环节无缝对接。
明确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是“一枚印章管审批”工作的基础。为此,《条例》规定,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与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行政审批监管衔接备忘录,确定二者之间的职责边界;划分不明确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实施。同时,集中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也就是说,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划转需要得到双方的认可,签订备忘录确保了职责的无缝衔接。
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的衔接,是做好“一枚印章管审批”工作的关键,直接关系到集中审批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现场踏勘、现场核查、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论证的,由集中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审批部门,并提出明确的执行意见;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与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共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一枚印章管审批”涉及部门较多,流程上的衔接是做好审批工作的程序保障,也是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为此,《条例》立足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就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流程衔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建立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公示、接收、处理的标准化流程,实现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信息在部门间的精准推送、高效互认。同时,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集中审批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照后,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资料电子化,并实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和资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接收推送信息和资料,并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程序。(杨文)